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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檔案管理:文書及檔案資訊化#141938(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檔案管理:檔案應用服務#141937(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檔案管理:檔案技術服務#141936(4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_教師甄選試題:高中輔導科#141935(6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_教師甄選試題:國中歷史科#141934(6題)
115年 - 115-1 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試題: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141933(50題)
115年 - 115 國立嘉科實驗高級中等學校_教師甄選試題:高中歷史科#141932(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農業行政:農業概要#141931(5題)
115年 - 林業技術 高考 林產學#141928(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林業技術:森林經營學#141927(4題)
最新試題
10. 船用二衝程柴油機的氣缸蓋上,沒有下列那一種附件?(A)進氣閥(B)噴油閥(C)排氣閥(D)起動閥
9. 四衝程柴油機產生動力的衝程為(A)進氣衝程(B)壓縮衝程(C)膨脹衝程(D)排氣衝程
8. 原動機為內燃機之船用柴油發電機多為(A)10極720rpm(B)6極1200rpm(C)4極1800rpm(D)2極3600rpm
最新申論題
7.試述船舶加油前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6.船舶鍋爐依水與火的相互位置可區分為水管鍋爐與火管鍋爐,試說明此兩種鍋爐之差異性。
5.何謂船舶蒸汽管的水錘作用(Water Hammer Action)?如何防止其發生?
最新課程
考衝班-全彩警特英文圖解單字記憶、閱讀線上課
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簡介:
提供警察特考英文,老師用全彩圖解單字記憶、閱讀線上課,還有2種以上的記憶方法,來教你輕鬆記英文單字,...
基本護理學
講師:
橙子焦糖
簡介:
統整基本護理學之重點及相關題目。(「☆」後面數字越大表示考題比例越高呦)
【警鴿心智圖】刑法分則-財產法益(二)
講師:
小摩喵(課程:警鴿系列)
簡介:
本課程以清晰的心智圖呈現複雜的法律概念,幫助你快速掌握核心要點!無論你是法律系學生、司法考試備考生,...
最新主題筆記
30 35 39
描述:
30 35 39
訴願先行程序
描述:
訴願前置 訴願先行 相當訴願 無須訴願
主題名稱
課程:
測試
章節:
章節三
最新討論
2.下列何者非為生前預立遺囑的優點?(A)明確財產分配之安排(B)可將遺產分配給慈善機構(C)可完全拘束股權移轉之限制(D)將子女監護權指定給信任之人
76.有關抗癌治療之目的與名稱,下列何者正確? (A)adjuvant therapy:手術之前,縮小腫瘤,利於清除手術進行 (B)neoadjuvant therapy:可以清除 micrometastases (C)consolidation:在 induction therapy 之前執行,清除癌細胞 (D)palliative therapy:清除性手術之後執行,清除 micrometastases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其運動不耐與肺部相關的因素,何者較不可能? (A)吐氣氣流限制(expiratory flow limitation) (B)運動過程中出現動態肺部過度充氣(dynamic hyperinflation) (C)通氣灌流不平衡 (D)橫膈肌長度過長,收縮不易
20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定國家對於公共設施之瑕疵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非以設置或管理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B)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執行職務之行為,其判斷標準在於只要在外觀上足認係與公務員職務有關 之行為均屬之 (C)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包 括提供服務之行為 (D)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所稱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包括依法協助或服從檢察官指揮或命令之偵查犯罪人員
21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論公務員是因執行公法上之職務或私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均成立國家對於公務員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責任 (B)當人民主張因行政處分而發生國家賠償訴訟時,若行政法院裁判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作成處分之公務員 即當然構成職務上侵權行為 (C)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請求權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D)人民因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並請求損害賠償時,僅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
以一定事實狀態繼續存在於一定期間,而發生特定之法律效果之制度,稱為時效制度。基於此,請問: 民法之時效制度有那兩種?請申述之。 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約定於民國 82 年 10 月 30 日清償,並以甲所有之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甲一直未予清償,乙於 97 年 12 月 1 日猛然憶起,遂發存證信函向甲請求清償債務,甲依據民法規定是否得主張時效抗辯?又乙應於何時實行抵押權,以免抵押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