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定國家對於公共設施之瑕疵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非以設置或管理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B)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執行職務之行為,其判斷標準在於只要在外觀上足認係與公務員職務有關 之行為均屬之
(C)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包 括提供服務之行為
(D)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所稱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包括依法協助或服從檢察官指揮或命令之偵查犯罪人員
統計: A(37), B(71), C(17), D(105), E(0) #4002562
詳解 (共 5 筆)
(A) 正確: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損害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項責任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只要設施有客觀瑕疵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即成立,不以主管機關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B) 正確:
依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42 年台上字第 1224 號判例意旨延伸),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謂「執行職務」,採客觀外觀說。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外觀上有執行職務之形式,或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所為之行為,即屬執行職務。
(C) 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代表國家立於統治者地位行使公權力作用之一切行為,包含統治行政(如裁罰、警察權限)以及給付行政/提供服務之行為(如提供公私混合服務、公立醫療救援等公權力服務活動)。
(D) 錯誤(本題選項):
依法務部函釋及實務見解,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所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專指直接職掌審判或偵查追訴,並具備提起公訴權限者(即法官與檢察官)。
依法協助或服從檢察官指揮命令之「司法警察人員(偵查犯罪人員)」,並不屬於第 13 條所稱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若司法警察違法侵害人民權益,應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一般公務員侵權責任規定,而非第 13 條的特別高門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