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行政機關與人民甲約定,行政機關以公費補助甲留學研究,甲則於結束國外留學後返國服務。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有違法無效事由而發生爭議,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A)甲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履行義務
(B)甲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約定
(C)甲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D)甲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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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58), C(121), D(6), E(0) #4002567
統計: A(36), B(58), C(121), D(6), E(0) #4002567
詳解 (共 5 筆)
#7476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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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性質判定: 行政機關與人民約定由公費補助留學、人民承諾學成返國服務,此種設定雙方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約定,屬於行政契約(公法契約)(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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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管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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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甲主張的是契約「違法無效」,其訴求並非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契約義務」,故不適用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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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撤銷訴訟之標的為「行政處分」。行政契約並非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行政契約本身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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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當當事人主張行政契約無效或無效而致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不成立時,因為雙方對契約關係是否存在產生爭執,甲具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或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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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本案爭點為行政契約之效力爭議,與國家賠償法所定「公務員違法侵害權利」或「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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