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有關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應經法院之認可
(B)養子女為成年人時,得與養父母合意終止
(C)合意終止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D)合意終止之書面,應經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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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54), C(30), D(114), E(0) #40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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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有關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應經法院之認可
(B) 養子女為成年人時,得與養父母合意終止
(C) 合意終止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D) 合意終止之書面,應經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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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
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 (A)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80 條第 3 項規定,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合意終止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且法院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進行審酌。 [1, 2]
  • (B)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80 條第 1 項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當養子女為成年人時,雙方即可自主合意終止,並直接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毋庸經過法院認可。 [1, 2]
  • (C) 敘述正確: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合意終止應以書面為之,屬於法定要式行為。 [1, 2]
為什麼 (D) 是錯誤的?
法律僅規定合意終止必須做成「書面」(即填寫終止收養書約),並未要求該書面必須經過法院公證。許多考生常將未成年人所需的「法院認可」與「法院公證」相混淆,公證並非合意終止收養的法定生效要件。 [1, 2, 3]
身分法中的「收養」與「終止收養」經常是考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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