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金錶遺贈予乙。其後甲又將該金錶出賣丙,但未交付前,甲旋即死亡。何人得請求交付該金錶?
(A)乙
(B)丙
(C)乙、丙均不得請求
(D)乙、丙均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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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13), C(10), D(37), E(0) #4002573
統計: A(53), B(113), C(10), D(37), E(0) #4002573
詳解 (共 6 筆)
#7476584
① 先看乙的遺贈
甲原本立遺囑:
「我的金錶遺贈給乙。」
這屬於特定遺贈。
但後來甲又把這支金錶出賣給丙,表示甲在生前已經對遺贈物作了處分。
依民法關於遺贈的規定,遺囑人於遺囑成立後,以行為與遺贈之標的物有相反之意思者,遺贈失其效力。
所以:
甲把金錶賣給丙 → 與原本「把金錶給乙」的遺贈意思相反 → 乙的遺贈失效。
因此 乙不能請求交付金錶。
② 那丙可以嗎?
可以。
甲雖然「已經賣給丙」,但尚未交付金錶,所以這裡要區分:
- 買賣契約:甲、丙之間已經成立
- 所有權移轉:動產所有權原則上要經過交付才移轉
因此甲死亡時,金錶的所有權原則上仍在甲名下。
但這不代表丙的買賣契約消失。
甲死亡後,由甲的繼承人承受甲在買賣契約上的權利義務,因此丙可以依買賣契約向繼承人請求履行,亦即請求交付金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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