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關於法律行為之無效與得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後3個月內,可得而知其無效者,該當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B)法律行為經當事人以書面向地政機關申請註銷或向法院公證處聲請撤銷者,視為自申請或聲請之日起,該行為無效
(C)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D)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應經有權利人以書面於法院公告處陳報表示承認後,回溯於處分時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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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41), C(120), D(39), E(0) #400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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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021
答案:(C)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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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951
答案:C 這題主要考民法關於「無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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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718
本題答案為 (C),源自民法第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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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809
關於法律行為之無效與得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後3個月內,可得而知其無效者,該當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113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民法並沒有「3個月內」的限制,也沒有規定法定代理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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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律行為經當事人以書面向地政機關申請註銷或向法院公證處聲請撤銷者,視為自申請或聲請之日起,該行為無效
民法114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撤銷之法律行為,係「視為自始無效」(回溯到行為作成的那一刻起就無效,不是從申請或聲請之日起才無效)。且撤銷係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非向地政機關或法院公證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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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民法112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法律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如果某個法律行為雖然「無效」,但它剛好符合另一個法律行為的要件,而且如果當事人早知道原本的行為無效、就會改做另一個行為的話,法律就直接將它轉換為「另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
範例: 兩造簽訂了無效的「質權設定契約」,但符合「留置權」或「一般債權讓與」之要件,可轉換為後者使其有效。選項 (C) 內容與《民法》第 112 條條文完全一致,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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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應經有權利人以書面於法院公告處陳報表示承認後,回溯於處分時即生效力
民法11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承認係一種單方意思表示,對處分人或相對人表示即可,法律完全沒有規定要「以書面於法院公告處陳報」這種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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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882
本題在考: 法律行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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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590

(A) 錯誤:依民法第 113 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效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法律並無「3 個月內」或「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之限制規定。

(B) 錯誤:依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溯及失效),而非「自申請或聲請之日起無效」;且撤銷通常係向相對人為意思表示,非以向地政機關或公證處聲請為生效要件。

(C) 正確:此即民法第 112 條關於「無效行為之轉換(轉換原則)」之明文規定。當無效之法律行為符合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且可推知當事人若知原行為無效即會為他行為時,該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D) 錯誤:依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者,始生效力。但承認之方式為向相對人或處分人為意思表示即可,不以「書面」或「於法院公告處陳報」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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