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下列何者不相當於訴願決定,不得對之再提起訴訟?
(A)公務員復審決定
(B)律師懲戒覆審決議
(C)教師再申訴決定
(D)會計師覆審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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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95), C(33), D(14), E(0) #400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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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917
答案:B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 這題要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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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239
下列何者不相當於訴願決定,不得對之再提起訴訟?
(A) 公務員復審決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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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72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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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服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保訓會所做出的「復審決定」,性質上即相當於訴願決定。若仍不服,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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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
J378
律師懲戒是「司法權(職業懲戒法庭)」: 律師懲戒委員會/覆審委員會是設在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底下(成員包含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所以「律師懲戒覆審決議」性質上就是「法院的終審判決」(相當於三審定讞),不是行政處分,也不是訴願決定,人民不能拿著這個裁判再跑去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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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教師再申訴決定
教師法§44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教師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
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停止評議,並於教師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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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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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不服申訴決定提起「再申訴」,主管機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所為之「再申訴決定」,實質上相當於訴願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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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會計師覆審決議
J295
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專門職業人員懲戒委員會隸屬於「行政機關」(如財政部、內政部、衛福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被懲戒人如認為違法,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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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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