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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國文(作文、公文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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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輻射安全:輻射應用與安全防護#141879(10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電力工程:電機機械#141878(8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41877(27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電子工程、電信工程:電磁學#141876(8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電信工程:通信與系統#141875(12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機械工程:流體力學與工程力學#141874(12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機械工程:熱力學#141873(12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機械工程:機械設計#141872(1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航空器維修:航空器電氣系統#141871(17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汽車工程:汽車性能測試與檢驗#141870(9題)
最新試題
10. 船用二衝程柴油機的氣缸蓋上,沒有下列那一種附件?(A)進氣閥(B)噴油閥(C)排氣閥(D)起動閥
9. 四衝程柴油機產生動力的衝程為(A)進氣衝程(B)壓縮衝程(C)膨脹衝程(D)排氣衝程
8. 原動機為內燃機之船用柴油發電機多為(A)10極720rpm(B)6極1200rpm(C)4極1800rpm(D)2極3600rpm
最新申論題
7.試述船舶加油前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6.船舶鍋爐依水與火的相互位置可區分為水管鍋爐與火管鍋爐,試說明此兩種鍋爐之差異性。
5.何謂船舶蒸汽管的水錘作用(Water Hammer Action)?如何防止其發生?
最新課程
徐喬-經濟學(資料太多優化中)
講師:
【站僕】摩檸Morning.
王立杰-幼稚教育考試精粹
講師:
【站僕】摩檸Morning.
陳萱-公民
講師: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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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
描述:
憲法相關分類 憲法前言~憲4 民主國原則 法治國原則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描述:
劃筆記 方便自我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課程:
【警鴿】刑法總則(二)
章節: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與構成要件錯誤
最新討論
33.有關類毒素(toxoids)之製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細菌增殖後,將毒素之濾液經過濾、鹽析、清洗、透析純化後,再以甲醛去除毒性 (B)類毒素可與其他類毒素或疫苗混合施打 (C)類毒素所使用之強度單位為凝絮單位(flocculating, Lf) (D)類毒素是提供被動免疫的生物製劑
8.櫻木公司銷售棒球裝備,其 2024 年底之存貨成本為$92,000,估計售價為$94,600,估計銷售成本$5,000。按照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櫻木公司須認列多少備抵存貨跌價損失? (A) $0 (B) $2,400 (C) $2,600 (D) $7,600
76.有關抗癌治療之目的與名稱,下列何者正確? (A)adjuvant therapy:手術之前,縮小腫瘤,利於清除手術進行 (B)neoadjuvant therapy:可以清除 micrometastases (C)consolidation:在 induction therapy 之前執行,清除癌細胞 (D)palliative therapy:清除性手術之後執行,清除 micrometastases
20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定國家對於公共設施之瑕疵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非以設置或管理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B)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執行職務之行為,其判斷標準在於只要在外觀上足認係與公務員職務有關 之行為均屬之 (C)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包 括提供服務之行為 (D)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所稱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包括依法協助或服從檢察官指揮或命令之偵查犯罪人員
21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論公務員是因執行公法上之職務或私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均成立國家對於公務員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責任 (B)當人民主張因行政處分而發生國家賠償訴訟時,若行政法院裁判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作成處分之公務員 即當然構成職務上侵權行為 (C)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請求權人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D)人民因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並請求損害賠償時,僅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
以一定事實狀態繼續存在於一定期間,而發生特定之法律效果之制度,稱為時效制度。基於此,請問: 民法之時效制度有那兩種?請申述之。 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約定於民國 82 年 10 月 30 日清償,並以甲所有之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甲一直未予清償,乙於 97 年 12 月 1 日猛然憶起,遂發存證信函向甲請求清償債務,甲依據民法規定是否得主張時效抗辯?又乙應於何時實行抵押權,以免抵押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