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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水◆資訊處理(軟體)(二)
北水◆地理資訊系統概論
北水◆自來水常識及自來水管線竣工圖繪製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特殊教育學校(班):課程教學與評量(身心障礙組)#140872(34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二等_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電腦通訊(包括無線網路)#140871(10題)
115年 - 1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幼兒園:課程教學與評量#140870(30題)
115年 - 教師檢定(教檢)·幼兒園教師·教育理念與實務#140869(34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行政法#140868(27題)
115年 - 115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課程教學與評量(資賦優異組)#140867(30題)
115年 - 1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國民小學︰教育理念與實務#140866(34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二等_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計算機系統(包括計算機結構、作業系統)#140865(15題)
115年 - 1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國民小學: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140864(33題)
115年 - 1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全類科:國語文能力測驗#140863(31題)
最新試題
10.請問當值的輪機員遇到在航行中因偶而的引擎異常,使船體震動劇烈,應當立即採取什麼動作?(A)立即停車檢查(B)配合航行先減車(C)不予理會(D)請示上級
9.請問下列何者為人為過失所造成之油污染?(A)當燃油艙加油時溢出。(B)在港內時積聚之含油甲板水漏出。(C)當船舶在港內時,艉軸套內之潤滑油漏出。(D)以上皆是
8.請問潤滑油產生乳化之可能原因為何?(A)與水分接觸時/油相當氧化時(B)引擎運轉失常,碳化氫變質時。(C)油劣化而增加淤渣及成為高黏度後。(D)以上皆是
最新申論題
7.當須調整滑油冷卻器(Cooler)的滑油出口溫度時,請問應如何作調整?
6.請問閥之保養中,對閥發生滲漏或膠著時有何建議?
5.空氣壓縮機之起動(Starting)步驟中,請問對冷卻海水系統有何規定?
最新課程
藥師一階國考 藥物化學考題 分章節國考歷屆試題
講師:
菜餅
簡介:
分章節的藥物化學國考題,考試科目:藥師國考一階。
藥師二階國考 藥事行政與法規 分章節國考歷屆試題
講師:
菜餅
簡介:
分章節的藥事行政與法規練習題。 參考考選部公告之命題大綱,分章節的藥劑學練習題,藥學系準備藥師國考二...
藥師二階國考 藥物治療學 分章節國考歷屆試題
講師:
菜餅
簡介:
參考考選部公告之命題大綱,分章節的藥物治療學練習題,藥學系準備藥師國考二階之試題。 若有錯誤,請告知...
最新主題筆記
民法 物權 第 831 條
課程:
民法 物權
章節:
第 二 章 所有權 第 四 節 共有
描述: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民法 物權 第 832 條
課程:
民法 物權
章節:
第 三 章 地上權 第 一 節 普通地上權
描述: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民法 物權 第 833 條
課程:
民法 物權
章節:
第 三 章 地上權 第 一 節 普通地上權
描述:
(刪除)
最新討論
20、課程之編纂,係在部分重疊之上,再加深加廣,此種方式係符合下列哪一課程編 纂原理? (A) 同心圓式 (B) 螺旋式 (C) 直線式 (D) 多向式
41.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幾個月?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51. 下列何種休克與後負荷增加引起的圍術期心血管併發症有關? (A) 低血容性休克 (B) 過敏性休克 (C) 敗血性休克 (D) 神經性休克
53. 在機械性呼吸的全身麻醉中,改善肺泡通氣 ( alveolar ventilation )最有效的處置為何? (A) 增加PEEP (B) 減少PEEP (C) 增加潮氣量(tidal volume ) (D) 給予 β 2 -促效劑
15 甲以行使普通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在乙已登記之 A 地上有 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已經取得普通地上權(B)甲得請求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C)因乙之 A 地已辦理登記,故甲無法時效取得(D)甲得直接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同意甲登記為普通地上權人
27 依刑法第 294 條之 1 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不為無自救力 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有下列何種情形,仍應課以刑責?(A)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 6 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B)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第 228 條第 2 項、第 231 條第 1 項、第 286 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第 33 條之行為者(C)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 自由, 而故意犯刑法第 294 條之 1 第 1 款、第 2 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 6 月有期徒刑確定者(D)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 1 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