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最新科目

最新試卷

【已刪除】115年 - 1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_職階人員甄試試題_專業職(二)外勤/郵遞業務、運輸業務:臺灣自然及人文地理#142556(60題)

115年 - 1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幼兒園:教育理念與實務#142554(35題)

115年 - 115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初試:綜合護理學科#142552(8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醫師(一):醫學(二)(包括微生物免疫學、寄生蟲學、藥理學、病理學、公共衛生學等科目知識及 其臨床之應用)#142550(10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醫師(一):醫學(一)(包括生物化學、解剖學、胚胎及發育生物學、組織學、生理學等科目知識及其臨床之應用)#142548(10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牙醫師(一):牙醫學(二)(包括口腔病理學、牙科材料學、口腔微生物學、牙科藥理學等 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142545(8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牙醫師(一):牙醫學(一)(包括口腔解剖學、牙體形態學、口腔組織與胚胎學、生物化學 等科目及其臨床相關知識)#142544(8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醫事檢驗師:臨床血清免疫學與臨床病毒學#142543(8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醫事檢驗師:生物化學與臨床生化學#142541(8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醫事檢驗師:微生物學與臨床微生物學(包括細菌與黴菌)#142540(80題)

最新試題

最新申論題

2. 請比較「工作記憶 (Working Memory)」與「長期記憶 (Long-term Memory)」在學習歷程中的功能差異,並說明教師可以採取哪些教學策略,以減少工作記憶負荷並促進知識進入長期記憶。

1. 請假設自己是 AI,如果有人問您「當小學老師的條件」,您會如何回答?(請撰寫不少於 300 字之 AI 模擬回應稿)

第一部分:國文【作文 ,共 40 分】 題目說明:       「安身立命」是指居處得以容身,生活有著落,精神上亦有所寄託。在現代社會中 要憑藉知識和能力,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並在心靈上有所依歸,並非難事。但是每個人 出身的環境或成長的機遇,各有不同,並非人人都可以一帆風順,找到安頓身心的避風 港,或在心靈上平穩地面對各種失敗或失落。尤其在面臨情感、學業、事業不如預期的 情況下,內心總是會起伏不定,患得患失。因此,內在心境的安頓與外在價值的確立, 就十分重要了。有人「凡事盡其在我,不計較得失,樂天知命」;有人透過「修身養性、 盡心知命」,來安頓心靈;有人則提倡「順應自然、無為而無不為」,來自在生活。簡言 之,這些都教人建立內在的平衡,即使遭逢困境或失敗也能心安理得,創造生命的永恆 價值。         請以「安身立命」為題,敘述您面對某一次困境或失敗時,內心自我平衡的歷程、 結果與心得。

最新課程

最新主題筆記

最新討論

3. 劉校長想使學校的文化環境比較輕鬆、友善、溫馨而舒適,他經營學校的理念是以學生為中心的哲學,強調對學生的養護職責並滿足學生的需求,以促進學生成長與社會適應。劉校長的理念符合下列何種學校文化類型? (A) 正式學校文化  (B) 溫室學校文化 (C) 福利者學校文化 (D) 求生者學校文化

9. 以下是學者對歷史上臺灣的土地開發模式,所做出的分析:「十七世紀時, 『甲』透過提供土地、耕牛、資金借貸,招募『乙』修築城堡、耕種稻米與 甘蔗。甲、乙兩者之間雖然互相依賴,但甲常透過強制力懲罰不願受約束的 乙。」上述「甲」與「乙」,最可能是下列何者? (A)荷蘭 聯合東印度公司與漢人 (B)清帝國與福建、廣東的漢人 (C)顏思齊集團與沿海的原住民 (D)鄭氏政權與大肚王國原住民

50 下列那一種慢性病個案最需持續管理?(A)血糖於連續三次訪視皆在正常值的第二型糖尿病人 (B)每日家屬都能監督服藥與測量血壓的高血壓病人 (C)血糖不穩又不遵從服藥的糖尿病病人 (D)已完成治療的乳癌病人

42 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 得之自白,其法律效果如何? (A)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B)一律不得為證據 (C)一律得為證據 (D)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44甲之司機乙,開車送甲至機場,甲為趕時間指揮乙加快車速,致車子翻落田間,使在稻田工作之丙農夫被壓成重傷。下列有關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丙就其所受之損害,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B)丙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為重傷害之醫療費用,不包括無法工作之收入(C)丙所受之損害,應由甲與乙共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D)丙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其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