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 得之自白,其法律效果如何?
(A)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B)一律不得為證據
(C)一律得為證據
(D)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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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0), B(109), C(56), D(525), E(0) #3791220

詳解 (共 8 筆)

#7275606
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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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749
一、題目核心 被告乙被拘提,檢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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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094
答案:(A) 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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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414
42 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 得之自白,其法律效果如何?
(A) 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B) 一律不得為證據
(C) 一律得為證據
(D) 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為什麼不選(D)因為這題是158-4的另有規定[158-2],所以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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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 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1.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犯罪嫌疑人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2.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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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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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 得之自白,其法律效果如何?
(A) 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B) 一律不得為證據
(C) 一律得為證據
(D)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法律中沒規定到的才會適用到第 158-4 條 給法官權衡。告知義務為重要權力,受第 158-2 條 規範,不是法官能權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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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應該、必須,屬於強行規定
「一律」:所有相關對象均適用同一標準
「原則上」:雖然一律適用,但可能存在「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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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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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219
選項 敘述 正確與否 解析
(A) 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正確 完全符合第158條之2第2項的明文規定。此為「原則」,僅在符合「善意」且「出於任意性」的例外時,才有證據能力。
(B) 一律不得為證據 錯誤 法條設有「但書」的例外規定,並非「一律」排除。若執法人員能證明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自白出於自由意志,則不在此限。
(C) 一律得為證據 錯誤 違反告知義務是對被告辯護權的重大侵害,法律原則上是排除其證據能力的。
(D) 應適用第158條之4權衡判斷 錯誤 這是本題最關鍵的考點。第158條之2是「特別規定」,應優先於第158條之4的「一般規定」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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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232
本題在考: 檢察事務官詢問受拘提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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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021

(A) 原則上不得為證據(正確,本題答案)
因法律設有「但書(非出於惡意+出於自由意志)」之例外採擇可能,所以法律效果定性為**「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D) 應適用第 158 條之 4 權衡(錯誤,許多考生常選錯)
第 158 條之 4 是「一般權衡條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但針對**「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未被告知權利(如沉默權、選任辯護人權)的情況,法律已經在 第 158 條之 2 作出特別規定**。
依「特別法/特別規定優先於普通規定」原則,應直接適用第 158 條之 2,而非第 158 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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