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民事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普通共同訴訟
(B)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C)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法 院得依照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D)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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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60), C(547), D(565), E(0) #3791205
統計: A(172), B(160), C(547), D(565), E(0) #3791205
詳解 (共 8 筆)
#7343689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數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裁判結果對所有當事人必須一致。如:遺產分割
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具有獨立的訴訟權。法院對共同訴訟人中之各人,可以做出不同的判決。如:車禍多人損害賠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具有獨立的訴訟權。一旦共同起訴,裁判結果對所有當事人必須一致。如:撤銷股東會決議
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具有獨立的訴訟權。法院對共同訴訟人中之各人,可以做出不同的判決。如:車禍多人損害賠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具有獨立的訴訟權。一旦共同起訴,裁判結果對所有當事人必須一致。如:撤銷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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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普通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合一確定」指法院對全體共同訴訟人做出一致的判決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或「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一致判決,而「普通共同訴訟」不須一致判決
(B) 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才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
(C)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法 院得依照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判決結果一致,不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 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法院裁定命追加原告,只適用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需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
(D) 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確保裁判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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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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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普通共同訴訟 | 錯誤 |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屬於「必要共同訴訟」,而非「普通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的標的是「同種類」,而非同一或合一確定。 |
| (B) | 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錯誤 | 必須全體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者,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而非「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係指各人可單獨起訴或被訴,但若數人共同起訴或被訴時,則必須合一確定。 |
| (C) |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法院得依照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 正確 | 此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情形,例如連帶債務或不真正連帶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若該拒絕同為原告之人「無正當理由」,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
| (D) | 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 正確 |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訴狀送達後,若「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不受訴狀送達後不得追加的限制。 |
? 核心觀念補充
必要共同訴訟的兩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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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 | 定義 | 是否須全體一同起訴/被訴 | 未共同起訴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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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且必須全體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 | 是 | 法院應依職權追加 |
|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但各人可單獨起訴或被訴;若數人共同訴訟,則必須合一確定 | 否 | 若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且無正當理由,法院得依聲請裁定追加 |
選項(C)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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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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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訴訟類型無須全體一同起訴(即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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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起訴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
選項(D)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此為訴之追加之法定例外事由,不論訴訟進行至何階段,只要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原告均得追加該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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