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民事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普通共同訴訟
(B)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C)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法 院得依照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D)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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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192), C(663), D(660), E(0) #3791205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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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數人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裁判結果對所有當事人必須一致。如:遺產分割
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具有獨立的訴訟權。法院對共同訴訟人中之各人,可以做出不同的判決。如:車禍多人損害賠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具有獨立的訴訟權。一旦共同起訴,裁判結果對所有當事人必須一致。如:撤銷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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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普通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合一確定」指法院對全體共同訴訟人做出一致的判決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或「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一致判決,而「普通共同訴訟」不須一致判決
(B) 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才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
(C)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法 院得依照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判決結果一致,不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 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法院裁定命追加原告,只適用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需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
(D) 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確保裁判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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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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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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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普通共同訴訟 錯誤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屬於「必要共同訴訟」,而非「普通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的標的是「同種類」,而非同一或合一確定。
(B) 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錯誤 必須全體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者,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而非「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係指各人可單獨起訴或被訴,但若數人共同起訴或被訴時,則必須合一確定。
(C)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法院得依照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正確 此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情形,例如連帶債務或不真正連帶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若該拒絕同為原告之人「無正當理由」,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D) 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正確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訴狀送達後,若「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不受訴狀送達後不得追加的限制。

? 核心觀念補充

必要共同訴訟的兩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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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定義 是否須全體一同起訴/被訴 未共同起訴之處理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且必須全體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 是 法院應依職權追加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但各人可單獨起訴或被訴;若數人共同訴訟,則必須合一確定 否 若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且無正當理由,法院得依聲請裁定追加

選項(C)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適用要件:

  1.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

  2. 該訴訟類型無須全體一同起訴(即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 未起訴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

選項(D)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此為訴之追加之法定例外事由,不論訴訟進行至何階段,只要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原告均得追加該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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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關於民事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普通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
 (B)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C)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法 院得依照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應共同起訴)
 (D)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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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有訴訟:又稱通常共同訴訟,指的是數位當事人不用一定要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可以選擇單獨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共同訴訟,不論是個別訴訟或共同訴訟的判決結果都不影響其他人。

必要共同訴訟:學說上又稱為「合一確定共同訴訟」、「特別共同訴訟」。指的是同一個訴訟標的,對所有一起參與訴訟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法院只能做出「一致的判決結果」。必要共同訴訟又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指這些人在訴訟上是一體的,必須一起起訴或一起被訴,如果少了任何一個人,法院都會以欠缺當事人適格,駁回原告的訴訟。原告提起訴訟的訴求、希望法院審理的內容、範圍(訴訟標的),對於全部的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也就是必須有一致確定的結果。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是共同訴訟的類型之一,當好幾個人涉及到同一件爭議時,法律並不強制他們要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每個人都可以選擇各自單獨進行訴訟,也可以選擇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不過,一旦選擇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對所有一起參與訴訟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法院只能做出「一致的判決結果」
 
出處: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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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6-1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255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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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這兩個概念光看字面很容易讓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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