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 A 車,積欠車款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下稱「本事件」)。關 於本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B)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C)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D)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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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179), C(214), D(757), E(0) #3791207
統計: A(425), B(179), C(214), D(757), E(0) #3791207
詳解 (共 9 筆)
#7321105
錯誤的敘述是 (D) 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法院在審理支付命令聲請時,應不訊問債務人。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法院僅根據債權人提出的書狀與證據進行形式審查,不開庭、不傳喚債務人,以達簡便、迅速之目的。
? 各選項解析
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其特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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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審理:法院僅審查債權人提出之書狀及證據,不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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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訊問債務人:法院不傳喚債務人,亦不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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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範圍:法院審查聲請是否合法(如管轄、裁判費)及請求是否有理由,若聲請合法且理由完備,即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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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救濟:債務人如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應於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無須附理由。
因此,法院不會為使債務人答辯而訊問債務人,選項(D)與法律明文規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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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敘述 | 正確與否 | 解析與法條依據 |
|---|---|---|---|
| (A) | 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 正確 | 支付命令聲請專屬債務人住所地、居所地等法院管轄,若無管轄權,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
| (B) | 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 正確 | 聲請狀須表明「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未表明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
| (C) | 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 正確 |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若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法院得駁回聲請。 |
| (D) | 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 錯誤 | 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明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支付命令程序不開庭、不訊問債務人,若債務人認無理由,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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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 A 車,積欠車款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下稱「本事件」)。關 於本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B) 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若甲未表明已履行交車(對待給付)義務,法院得駁回。
(C) 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買賣契約若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如契約書、收據等釋明文件),法院得駁回之。
(D) 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
→督促為簡速程序,法院僅進行書面審理,不經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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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574
29 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 A 車,積欠車款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下稱「本事件」)。關 於本事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乙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受理本事件法院之管轄區域內,法院應駁回甲之聲請 (民訴510條)
(B)如甲未表明其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情形,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民訴511條)
(C)如甲未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存在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受理本事件之法院得駁回甲之聲請 (民訴514條)
(D)受理本事件之法院為使乙有答辯機會,應訊問乙(不訊問債權人)
民事訴訟法510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511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514條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民訴512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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