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 償」,上述保證人之權利為何?
(A)窮困抗辯權
(B)時效抗辯權
(C)先訴抗辯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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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46), C(905), D(218), E(0) #37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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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010
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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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742
這題是保證人抗辯權的經典題,我們用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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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071
答案:(C) 先訴抗辯權。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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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303
37 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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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198
選項 權利名稱 內涵 對應法條
(A) 窮困抗辯權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若自身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影響生計時,得拒絕履行贈與。 民法第418條
(B) 時效抗辯權 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第144條第1項
(C) 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45條
(D) 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民法第26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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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908
同時履行抗辯權 : 雙務契約中,一方未給付前,他方得拒絕給付(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時效抗辯權: 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前,得拒絕清償
窮困抗辯權: 贈與人因生活陷於困難,得拒絕贈與物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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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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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222
本題在考: 普通保證人於債權人尚未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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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7733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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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3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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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745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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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49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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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得拒絕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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