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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師資培育處_各類料教育學程暨小學雙語模組甄選複審試題:國語文#144702(35題)

115年 - 115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師資培育處_各類料教育學程暨小學雙語模組甄選複審試題:教育心理學#144701(2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四級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助理管理師_共同科目:自來水法規#144700(15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四級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助理管理師_共同科目:國文(作文)#144699(1題)

115年 - 11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職員—四級工程師:自來水工程#144698(50題)

115年 - 115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技術士化驗類:高中(職)分析化學及水質檢驗操作須知#144692(50題)

115年 - 115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技術士工程類:高中(職)土木及水管埋設施工#144691(50題)

115年 - 115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技術士操作類-乙(淨水、管線、水源)、技術士化驗類:高中(職)物理化學#144690(50題)

115年 - 115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技術士裝修類-甲(新裝、修漏):高中(職)配管裝修#144689(50題)

115年 - 115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_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技術士操作類-甲(機電):電機(工)機械#144686(5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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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請比較「工作記憶 (Working Memory)」與「長期記憶 (Long-term Memory)」在學習歷程中的功能差異,並說明教師可以採取哪些教學策略,以減少工作記憶負荷並促進知識進入長期記憶。

1. 請假設自己是 AI,如果有人問您「當小學老師的條件」,您會如何回答?(請撰寫不少於 300 字之 AI 模擬回應稿)

第一部分:國文【作文 ,共 40 分】 題目說明:       「安身立命」是指居處得以容身,生活有著落,精神上亦有所寄託。在現代社會中 要憑藉知識和能力,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並在心靈上有所依歸,並非難事。但是每個人 出身的環境或成長的機遇,各有不同,並非人人都可以一帆風順,找到安頓身心的避風 港,或在心靈上平穩地面對各種失敗或失落。尤其在面臨情感、學業、事業不如預期的 情況下,內心總是會起伏不定,患得患失。因此,內在心境的安頓與外在價值的確立, 就十分重要了。有人「凡事盡其在我,不計較得失,樂天知命」;有人透過「修身養性、 盡心知命」,來安頓心靈;有人則提倡「順應自然、無為而無不為」,來自在生活。簡言 之,這些都教人建立內在的平衡,即使遭逢困境或失敗也能心安理得,創造生命的永恆 價值。         請以「安身立命」為題,敘述您面對某一次困境或失敗時,內心自我平衡的歷程、 結果與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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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校長想使學校的文化環境比較輕鬆、友善、溫馨而舒適,他經營學校的理念是以學生為中心的哲學,強調對學生的養護職責並滿足學生的需求,以促進學生成長與社會適應。劉校長的理念符合下列何種學校文化類型? (A) 正式學校文化  (B) 溫室學校文化 (C) 福利者學校文化 (D) 求生者學校文化

9. 以下是學者對歷史上臺灣的土地開發模式,所做出的分析:「十七世紀時, 『甲』透過提供土地、耕牛、資金借貸,招募『乙』修築城堡、耕種稻米與 甘蔗。甲、乙兩者之間雖然互相依賴,但甲常透過強制力懲罰不願受約束的 乙。」上述「甲」與「乙」,最可能是下列何者? (A)荷蘭 聯合東印度公司與漢人 (B)清帝國與福建、廣東的漢人 (C)顏思齊集團與沿海的原住民 (D)鄭氏政權與大肚王國原住民

50 下列那一種慢性病個案最需持續管理?(A)血糖於連續三次訪視皆在正常值的第二型糖尿病人 (B)每日家屬都能監督服藥與測量血壓的高血壓病人 (C)血糖不穩又不遵從服藥的糖尿病病人 (D)已完成治療的乳癌病人

42 檢察事務官甲詢問受拘提之被告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因此取 得之自白,其法律效果如何? (A)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B)一律不得為證據 (C)一律得為證據 (D)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44甲之司機乙,開車送甲至機場,甲為趕時間指揮乙加快車速,致車子翻落田間,使在稻田工作之丙農夫被壓成重傷。下列有關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丙就其所受之損害,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B)丙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為重傷害之醫療費用,不包括無法工作之收入(C)丙所受之損害,應由甲與乙共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D)丙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其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