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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寫出程式執行結果。 (A)0 (B)1(C)2(D)4

30.寫出程式執行結果。 (A)0 (B)1(C)2(D)4

46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 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壽險契約終止權以執行解約金債權時,應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審慎為之(B)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倘執行法院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即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不應再為間接強制之執行,否則即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C)債權人執命債務人拆除越界建築物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者,其執行名義之給付內容縱係為判決之法院審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後所為,執行法院仍可審查是否適宜執行,以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D)執行法院於決定是否撤銷拍賣並重新拍賣時,通常應權衡債權人所追求之利益與債務人所受附屬損害(如因低於市價之拍定而生之損失)之差距,尤應注意債務人有無受不可期待、無可歸責之損害,以免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47 債權人甲以其受讓乙公司之股份後,向乙公司請求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遭拒絕後,因而提起請求登記 股東名簿之訴,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乃以該項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就上開聲請執行事件,應如何處理?(A)依確定判決,視為乙公司已辦理過戶登記,執行法院毋庸執行,並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B)法院強制將甲直接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C)先定期命乙公司將甲登記於其股東名簿,如不履行,可處怠金(D)囑託主管機關將甲登記於乙公司之股東名簿

49 關於不動產之查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辦理保存登記之不動產,無從為查封登記,不得查封之(B)執行債務人有多數不動產,執行債權人選擇查封其一者,如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縱不合比例,亦得為之(C)經查封之不動產,由執行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債務人仍得為管理或使用(D)經查封之不動產,第三人違背查封效力,就查封物取得所有權登記者,執行法院得不待塗銷其登記,即續行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