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金酒◆生產線儲備技術員
6.依勞基法第 14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B)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C)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D)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E)以上皆是
7.依勞基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為:(A)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B)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C)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D)以上皆是(E)以上皆非
8.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A)\( \frac{1}{2} \)(B)\( \frac{1}{3} \)(C)\( \frac{1}{4} \)(D)\( \frac{2}{3} \)
9.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雇主再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A)\( \frac{1}{2} \)(B)\( \frac{1}{3} \)(C)\( \frac{1}{4} \)(D)\( \frac{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