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一、甲將A屋出租給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並於同日作成系爭公證書,系爭租約明訂租期自民國111年6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條款如下:「一、甲方(下同)所有系爭房屋全部租予乙方(下同)…。五、本房屋係供乙方營業之用,且僅應依其取得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為使用,若乙方合法營業項目變更時,甲方得配合乙方變更之。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或任何部分或地點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但有關K電子遊藝場之轉租,不在此限;唯有效期與乙方相同,乙方亦應負遷移責任」。於租期屆至後,乙方未依系爭租約返還予甲方,且K電子遊藝場仍繼續營業。問:甲執系爭公證書,能否對K聲請強制執行?(25分)
二、甲、乙之父親丙於民國111年2月1日死亡,其生前曾於民間公證人K事務所製作代筆遺囑,並有遺囑認證書。甲對該遺囑之效力有爭執,已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乙則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問:公證與認證有何不同?此遺囑認證書是否為公文書或私文書?法院得否依該遺囑選任遺囑執行人?(25分)
(一)乙就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由何法院就乙之抗告為裁定?乙於抗告審主張:系爭本票非由其所簽發,且已清償系爭借款。抗告法院就此應如何審理並為裁判?(25分)
(二)如抗告法院於114年6月30日駁回乙之抗告,於裁定正本中之教示欄記載「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並於同年7月12日送達於乙。其後經書記官於同年8月14日以處分書將系爭裁定之教示欄記載更正為「…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乙於同年月18日收受該處分書後,旋即於20日提起再抗告,其再抗告是否合法?有何救濟途徑?(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