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住臺中市,為乙所有A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債權人,乙住新竹市,A地位於臺南市。甲主張乙曾向甲借款2000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民國(下同)113年9月1日,乙簽發面額2000萬元、到期日為113年9月1日之本票一紙,交由甲收執,作為還款之用,然經甲於113年12月1日提示本票仍未獲付款,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已屆期未依約清償,故以該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作為債權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A地,第一審法院裁定准允拍賣A地。問:
(一)乙就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由何法院就乙之抗告為裁定?乙於抗告審主張:系爭本票非由其所簽發,且已清償系爭借款。抗告法院就此應如何審理並為裁判?(25分)
詳解 (共 1 筆)
Jerry
詳解 #7479296
本題25分,重點有二:第一,抗告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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