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一)執行法官為調查A房地之實際狀況、使用情形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得以何等方式為之?若丙任意拒絕陳述或為虛偽陳述,執行法院得為如何之處理?(10分)
(二)若上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丙已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其乃聲明異議,請求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則向執行法院陳明乙對丙之系爭合約債權,業經同判決以其屬擔保債權,且至少尚有1000萬元之債權未獲清償為由,駁回丙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尚未確定)。執行法院得否依丙之聲明異議,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15分)
(一)公證書得否作為執行名義?系爭公證書是否具有執行力?(13分)
(二)甲持系爭公證書,於115年5月5日聲請執行法院為令乙返還A屋之強制執行,乙對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得否尋求如何之救濟?(12分)
(一)請分別說明管轄法院認甲之聲請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者,法院應如何處理?(8分)
(二)乙公司得否對於法院選派丙作為檢查人之裁定,主張法院在選派前並未訊問丙,程序顯有重大瑕疵,而提起抗告?(17分)
(一)請問本件情形之聲請費如何為具體繳納與負擔?(10分)
(二)若乙於發票後即死亡,甲可否援用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對乙之繼承人丙聲請執行裁定?(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