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乙以其為丙所有之A房地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抵押權人,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下同)110年6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檢附丙於111年間所簽發面額1200萬元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並獲准許。嗣甲於112年11月7日持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提出丙自111年至112年間,陸續擔任丁對乙所負共10筆、合計2000萬元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而簽立之租賃合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等(合稱系爭合約)文件,主張其已自乙受讓執行名義所載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擔保債權,系爭合約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屆期尚有1000萬元及利息未獲清償,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A地。丙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甲提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請回答下列問題:
(二)若上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丙已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其乃聲明異議,請求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則向執行法院陳明乙對丙之系爭合約債權,業經同判決以其屬擔保債權,且至少尚有1000萬元之債權未獲清償為由,駁回丙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尚未確定)。執行法院得否依丙之聲明異議,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15分)
詳解 (共 1 筆)
Jerry
詳解 #7479210
本題核心在於:甲所持的執行名義,是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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