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十八歲的知名企業家甲,名下擁有價值約新臺幣五千萬元之不動產及現金存款兩千萬元,已離婚,育有一名兒子丙。甲近期因輕微中風,雖然意識完全清楚,但行動變得較為遲緩,生活起居均靠情人丁悉心照顧。某日,甲向其專屬理財顧問戊表示,欲規劃過世後的財產分配:由於丙沉迷賭博,長年在外積欠債務且對甲漠不關心,只在缺錢時出現,甚至曾經因為甲拒絕提供經濟援助,揚言要找黑道到甲的公司外砸店;因此甲希望將名下不動產與現金全數留給情人丁。戊因此建議甲可先預立公證遺囑,來保障自己心願得以實現。
隨後,甲在丁、戊的陪同下前往公證人A之事務所。甲當場向公證人A請求作成公證遺囑,但表示不願讓身邊其他親友知悉自己的身後規劃,因此希望由丁、戊兩人擔任見證人。此外,進行公證程序時,戊因突感腸胃不適,於公證人宣讀遺囑內容途中,表示必須去洗手間約五分鐘。請問公證人A應如何作成本案之公證遺囑?(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