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間公證人◆公證法
(一)請說明意定監護契約的立法目的、成立與生效、監護人產生方式、數監護人執行職務之情形及監護人之報酬之決定。(15分)
(二)某甲欲請求公證人A就意定監護契約作成公證書,甲希望受任人由兒子丙擔任,但若丙因死亡、重大傷病等原因而無法執行職務時,則由女兒丁擔任第二順位受任人,請問公證人A應如何辦理?(10分)
二、六十八歲的知名企業家甲,名下擁有價值約新臺幣五千萬元之不動產及現金存款兩千萬元,已離婚,育有一名兒子丙。甲近期因輕微中風,雖然意識完全清楚,但行動變得較為遲緩,生活起居均靠情人丁悉心照顧。某日,甲向其專屬理財顧問戊表示,欲規劃過世後的財產分配:由於丙沉迷賭博,長年在外積欠債務且對甲漠不關心,只在缺錢時出現,甚至曾經因為甲拒絕提供經濟援助,揚言要找黑道到甲的公司外砸店;因此甲希望將名下不動產與現金全數留給情人丁。戊因此建議甲可先預立公證遺囑,來保障自己心願得以實現。
隨後,甲在丁、戊的陪同下前往公證人A之事務所。甲當場向公證人A請求作成公證遺囑,但表示不願讓身邊其他親友知悉自己的身後規劃,因此希望由丁、戊兩人擔任見證人。此外,進行公證程序時,戊因突感腸胃不適,於公證人宣讀遺囑內容途中,表示必須去洗手間約五分鐘。請問公證人A應如何作成本案之公證遺囑?(25分)
三、何謂定數法則(定額條款)?我國公證法在立法上有無採取定數法則?您認為公證法第31條之規定是否妥適?請闡述之。(25分)
(一)甲應給付乙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分次履行,即甲應分別於民國115年2月15日及民國115年7月15日各給付乙新臺幣10萬元整,如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甲願就全部未給付之金額逕受強制執行。(5分)
(二)甲應給付乙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分次履行,即甲應分別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及民國115年7月15日各給付乙新臺幣10萬元整,如未履行甲願逕受強制執行。(5分)
(三)甲應給付乙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分次履行,即甲應分別於民國115年2月15日及民國115年7月15日各給付乙新臺幣10萬元整,如未依限履行,甲願就全部未給付之金額及自遲延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遲延利息逕受強制執行。(5分)
(四)乙方不得再以與本事件有關之任何事由向甲方提出刑事告訴,如有違反,乙方應一次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00萬元整予甲方,如未履行,乙願逕受強制執行。(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