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某乙於民國114年間行走時遭甲開車撞傷,雙方就和解條件周旋多時,最終於民國115年1月15日達成共識,由甲支付乙新臺幣20萬元整作為和解金,惟甲資力有限,無法一次清償,表示希望分期給付,雙方遂於民國115年2月1日共同至公證人事務所請求公證人就和解契約作成公證書,試問如當事人間就以下和解條件達成合意,公證人可否作成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四)乙方不得再以與本事件有關之任何事由向甲方提出刑事告訴,如有違反,乙方應一次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00萬元整予甲方,如未履行,乙願逕受強制執行。(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