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某乙於民國114年間行走時遭甲開車撞傷,雙方就和解條件周旋多時,最終於民國115年1月15日達成共識,由甲支付乙新臺幣20萬元整作為和解金,惟甲資力有限,無法一次清償,表示希望分期給付,雙方遂於民國115年2月1日共同至公證人事務所請求公證人就和解契約作成公證書,試問如當事人間就以下和解條件達成合意,公證人可否作成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二)甲應給付乙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分次履行,即甲應分別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及民國115年7月15日各給付乙新臺幣10萬元整,如未履行甲願逕受強制執行。(5分)
詳解 (共 1 筆)
Jerry
詳解 #7484322
本小題和前一小題的差別非常重要,關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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