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一、甲於民國(下同)115 年間,以乙為被告,起訴主張:其於 110 年間出 資購置 A 屋,並借用乙名義而登記為所有權人,詎乙竟於 114 年間擅自 將 A 屋售予丙並移轉登記完畢,甲乃請求確認甲對 A 屋所有權存在。試 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甲之起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甲主張其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聲請法院對乙發支 付命令確定,並以其為執行名義對乙執行 100 萬元債權且獲清償完畢。 嗣該支付命令經乙以送達不合法為由聲明異議,並經撤銷確定,甲隨即 對乙訴請給付該 100 萬元借款並經敗訴判決確定(下稱前訴) ;乙隨即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訴請甲返還 100 萬元執行款之不當得利(下稱後 訴) ,甲在後訴中抗辯前後兩訴為不同訴訟標的,且兩造間確實有 100 萬 元借款關係,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三、甲對行為人乙提起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對乙為不起訴處分後,甲不服, 請問甲有何救濟方法?救濟之程序如何?(25 分)
四、警察甲處理乙車禍肇事,懷疑乙毒駕,逕予搜索車上物件,發現有數小包粉末袋裝,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將乙帶回警局要求驗尿, 乙拒絕。請問甲可否將乙帶至醫院請醫生以侵入性之方法抽取乙之尿液送檢驗?並作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毒駕之證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