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769. (本題刪題)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除緊急傷病外,符合下列哪些規定,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
(A)因職業傷害者
(B)因罹患職業病者
(C)因普通傷害者
(D)因罹患普通疾病,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30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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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 C(2), D(0), E(0) #3779499

詳解 (共 1 筆)

#7594288

 

【就服乙級 / 技術士技能檢定】法規變遷經典爭議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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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題目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除緊急傷病外,符合下列哪些規定,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
(A) 因職業傷害者
(B) 因罹患職業病者
(C) 因普通傷害者
(D) 因罹患普通疾病,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30 日者。
  • 官方評閱標準: 本題一律給分(刪題)。

  • 字面法條符合度: 若單純對照歷史舊法條原文,(A)、(B)、(C) 皆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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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與刪題核心原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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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字瑕疵(直接死穴)
本檢定考試為單選題。
  • 年資誤植: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42 條第 4 款,普通疾病住院之法定保險年資應為「滿四十五日」。

  • 多重正確答案: 題目選項 (D) 將數字誤植為「滿 30 日」,導致 (D) 成為錯誤論述。反之,(A)、(B)、(C) 三個選項皆完全符合當時法條字面,造成單選題同時出現三個正確答案的致命錯誤,故官方最終採取刪題、一律給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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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條實質停止適用(法令空殼化)
拿一條在法理與目前實務上皆已「停止適用」的殭屍條文出題,在法律邏輯上站不住腳:
  • 普通事故醫療: 依《勞保條例》第 76-1 條規定,自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之日(民國 84 年 3 月 1 日)起,本條例中有關普通事故保險的醫療給付部分,停止適用。

  • 職業災害醫療: 自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正式施行後,依該法第 99 條規定,勞保條例中所有關於職業災害的醫療給付,亦全面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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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體系大移轉:法源邏輯與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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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邏輯:舊時代的劃分基準
本題建立在台灣尚未實施「全民健康保險」與「災保法」之前的舊勞保時代(醫療費用全由勞保包山包海買單)。當時的劃分基準如下:
  • 職災/職業病(選項 A、B): 勞工只要入保就立刻享有完整的住院、門診醫療保障。

  • 普通傷害(選項 C): 只要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事故,即享有住院診療給付。

  • 普通疾病(選項 D): 設有年資限制(45日)作為防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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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兼顧基本保障與防止道德風險
  • 職災不設門檻的目的(選項 A、B): 職業災害或職業病具有「因工涉險」的突發性與不可預測性。基於社會補償與勞工保護原則,只要到職第一天發生事故,便不能設立任何年資門檻。

  • 普通傷害不設門檻的目的(選項 C): 屬於非工作引起的突發意外事故(如私底下車禍、跌倒),此類事故無法預防且無從預謀,原則上沒有帶病投保的道德風險,故一入保即受保障。

  • 普通疾病特設年資限制的目的(選項 D): 屬於體內發展之病症,具潛伏性。為了維護保險財務健全,防範民眾平日不繳保費,得知重病需高額住院時才立即找單位掛名加保的「帶病投保道德風險」,故特設 45 日之防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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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運作:過去與現在的落差
  • 過去(民國 84 年以前): 勞工若要住院,投保單位(公司)真的必須填寫「勞工保險住院申請書」,交由勞工帶去勞保特約醫院,醫院才能據此免除勞工的醫療費用,並向勞保局請款。

  • 現在(現行實施): 此法條在實務中已不再運作,全面回歸各大專法辦理:

    1. 普通事故醫療(生病/普通受傷):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移轉由健保署統一辦理,勞工住院只需出示「健保卡」。

    2. 職業災害醫療(職災/職業病):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37 條至第 41 條辦理。實務上改由投保單位填發(或由勞工自行至勞保局網頁下載列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書單(住院申請書/門診單)」並配合健保卡就醫,費用由《災保法》基金買單,享有免自付健保部分負擔、住院 30 天內膳食費半數補助等優待(此為現行術科實務常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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