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1.政府為維護民眾飲食安全,要求所有食品業者均須遵守的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B)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C)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文件
(D)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E)一律給分
統計: A(40), B(130), C(44), D(230), E(0) #3815906
詳解 (共 5 筆)
第 7 條
1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B)
2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3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4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5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A)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3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D)
4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6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C)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3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4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二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第一項保存文件種類與期間及第二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食品相關歷屆
4.在「食品消費紅綠燈」機制中,下列何者屬「紅燈」?
(A) 超過有效期限
(B) 有致人體健康危害之虞
(C) 標示不全
(D) 具有不安全之疑慮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3224 -105年 - 105-1 專技高考_藥師、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41384
(A)6.當食品安全疑慮事件發生時,下列何者可提供消費者即時查詢食品安全警訊?
(A) 國民飲食指標
(B) 每日飲食指南
(C) 食品消費紅綠燈
(D) 食品藥物分析期刊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3224 -108年 - 108-2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78191
(C)

11.有關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工作,下列何者錯誤?
(A) 進口食品均須於港埠邊境辦理輸入食品查驗,符合規定始能輸入
(B) 推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預防食品危害的發生
(C) 針對日本輸入之各類食品,加強輻射監控
(D) 對於曾檢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產地之牛肉產品,實施逐批查驗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3224 -107年 - 107-1 專技高考_藥師、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67602
(B)
(A)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B)本準則所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指為鑑別、評估及管制食品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管理原料、材料之驗收、加工、製造、貯存及運送全程之系統。和輸入食品無關
(C)2025年新聞稿說明要回歸常態管理

2.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查緝,行政院應設:
(A) 食品安全諮議會
(B) 食品安全審議委員會
(C) 食品安全會報
(D) 食品安全辦公室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3224 -109年 - 109-1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82769
(C)
一、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政策。
二、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調查及研究計畫。
三、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各種標準。
四、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科學技術交流。
五、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重大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事項。
隸屬於衛福部食藥署
舉例-臺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 8 條
1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3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D)
4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6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