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如涉及藥事法第 48 條之 9 第 4 款之聲明(例如: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者), 申請人應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藥品許可證申請資料齊備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通知新藥藥品許可 證所有人(含與許可證所有人與所登載不同之專利權人、專屬被授權人)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A)15
(B)20
(C)35
(D)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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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260), C(12), D(76), E(0) #3815910

詳解 (共 7 筆)

#7290226
這道題其實可以猜  按照選項順序應該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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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100
《藥事法—第 48-12 條》 學名藥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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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822

學渣白話文:

學名藥廠申請學名藥,收到主管機關通知藥品許可證申請資料齊備次日起20日內主張「原廠的專利應撤銷」或是主張「自己的學名藥未侵害原廠專利」(藥事法第48-9 條、第48-12條)

原廠在接獲學名藥廠通知次日起45日內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並且必須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藥事法第48-13條)

學名藥廠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且挑戰成功,學名藥產生,取得12個月銷售專屬期間,若同日齊備則共同擁有銷售專屬期間(藥事法第 48-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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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456

考試的時候15和20在選
20只記得是藥師懲戒覆議的申訴期限
15是藥商許可執照變更的期限
最後選20因為有拜拜好像有讀到其他的東東要20日內申請



還願學渣免費詳解只能寫成這樣我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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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443

這是《藥事法》中關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與「專利連結制度」的非常重要期限規定。這兩個期限是為了保障原廠藥廠與學名藥廠之間的權益與法律攻防。

我們直接用一個「故事化」的方式來拆解這兩個關鍵期限的邏輯:

1. 二十日內 (《藥事法》第 48-12 條):學名藥廠的「主動通報義務」

  • 情境: 假設有一家學名藥廠(A),想要申請生產某個原廠藥(B)的學名藥。A 在送出申請資料後,如果發現該原廠藥還有專利還沒過期,A 必須主動執行「專利宣告」。

  • 何時開始算: 當主管機關(食藥署)通知 A:「你的資料都齊全囉!」的次日起 20 日內

  • 要做什麼: A 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廠藥廠」與「主管機關」,大聲說:「我打算要申請這個學名藥囉,而且我認為這專利是無效的,或是我的藥沒有侵權!」

  • 目的是什麼: 這是為了讓原廠藥廠能夠「及時得知」有人要挑戰他們的專利,避免偷襲。

2. 四十五日內 (《藥事法》第 48-13 條):原廠藥廠的「反擊期限」

  • 情境: 原廠藥廠(B)接到了學名藥廠(A)的書面通知後,心裡很不爽,覺得 A 侵犯了他們的專利。

  • 何時開始算: 原廠藥廠(B)收到通知的次日起 45 日內

  • 要做什麼: 如果 B 決定要採取法律行動,必須要在這 45 天內,直接去法院對 A 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 關鍵結果:

    • 如果在 45 天內起訴: 原廠藥廠可以申請暫時「凍結」學名藥的上市審查(通常最多 12 個月),給予雙方在法庭上打官司的時間。

    • 如果超過 45 天才起訴(或根本沒起訴): 這 45 天就像是一個「反擊窗口期」,如果窗戶關上了(期限到了),原廠藥廠就喪失了申請「凍結」學名藥上市的資格。

? 考場記憶總結:

  • 20 天(通知義務): 學名藥廠收到申請資料齊全的通知後,必須在 20 天內向原廠藥廠「嗆聲」並通報。

  • 45 天(反擊窗口): 原廠藥廠收到「嗆聲」通知後,必須在 45 天內去法院「告人」,才能啟動專利訴訟的凍結機制。

記住「先通知(20天)➔ 再反擊(45天)」,這個先後順序就絕對不會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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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776

西藥之專利連結 (藥事法48條)

期限

新藥許可證所有人

45日

認有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必要者,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報

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新藥藥品許可證後,始取得專利專責機關審定公告之發明專利權,其屬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之藥品專利權範圍者,應自審定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依前條規定提報專利資訊

已登載之專利資訊辦理變更或刪除

第三方提出專利質疑,書面敘明理由回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專利權/專屬被授權人

擬就其已登載之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者,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提起之,並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20日

接獲前項通知(第三方對於專利異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其轉送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

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者,申請人應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藥品許可證申請資料齊備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48-9第四款: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

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

最早銷售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實際銷售日之證明,報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其取得銷售專屬期間及起迄日期

所有相關權利人

所簽訂之和解協議或其他協議,涉及本章關於藥品之製造、販賣及銷售專屬期間規定者,雙方當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除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外,如涉及逆向給付利益協議者,應另行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

六個月

自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次日起六個月內銷售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十二個月

應自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接獲前條第一項通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

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

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取得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

藥品專利權發明

物質、組合物或配方、醫藥用途。

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登載並公開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報之專利資訊;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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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資料公開原則、營業秘密保護(藥事法40-1 ~ 40-3)

40-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公開所持有及保管藥商申請製造或輸入藥物所檢附之藥物成分、仿單等相關資料。但對於藥商申請新藥查驗登記屬於營業秘密之資料,應保密之

新成分新藥

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三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核發日滿三年後隔日,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三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可適用: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新增或變更適應症

自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之日起二年內,其他藥商非經該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

兩年期滿隔日,其他藥商得依本法及相關法規申請查驗登記,符合規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項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三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藥品許可證

若有做國內臨床試驗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始得發給其他藥商藥品許可證

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二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可適用: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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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商可申請查驗登記

他商可領藥品許可證

國外取得上市許可幾年內申請依然適用

新成分新藥

3年後

5年後

3年內

新增或變更適應症

2年後

3年後

有做國內臨床試驗:5年後

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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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

21.下列何者非屬藥事法所定西藥專利連結所規範之藥品專利權?

(A) 物質 

(B) 組合物或配方 

(C) 醫藥用途 

(D) 新製程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3224 -110年 - 110-1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96276

(D)


35.依藥事法之規定,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聲明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其申請 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取得多少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 

(A) 6 

(B) 9 

(C) 12 

(D) 18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3224 -112年 - 112-2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115855

(C)

4.依據藥事法,新藥許可證持有人認有藥品專利權,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報者,不包括下列何項發明? 

(A) 物質 

(B) 組合物或配方 

(C) 醫藥用途 

(D) 新劑型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3224 -115年 - 115-1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學(六)(包括藥事行政與法規)#137321

(D)


5.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如涉及藥事法第 48 條之 9 第 4 款之聲明(例如: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者), 申請人應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藥品許可證申請資料齊備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通知新藥藥品許可 證所有人(含與許可證所有人與所登載不同之專利權人、專屬被授權人)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A) 15 

(B) 20 

(C) 35 

(D) 45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3224 -115年 - 115-1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學(六)(包括藥事行政與法規)#137321

(B)


23.依藥事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B) 已核准之藥品,經審查認定具新適應症者,屬新藥

(C) 新成分新藥在國外取得上市後五年內,向中央衛生主關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得享新藥新成分專利權之優惠

(D) 已核准之藥品,其改變使用途徑者,應檢送臨床試驗報告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3224 -112年 - 112-1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113126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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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494
學名藥依照第48-9條第四款對原廠提出challenge → 20 天內通知原廠並提出理由 → 原廠有 45 天決定是否提告 → 若成功取得資格且符合條件,首家學名藥可享有 12 個月的市場銷售專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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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48368
未解鎖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11條 1.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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