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藥品查驗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某藥品曾因藥品療效安全性有關原因被廢止該許可證,日後首家申請相同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 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B)同一品名有二種以上劑型者,應分別辦理查驗登記
(C)不同內容量之乾粉注射劑,除注射液濃度不同者外,得以一案申請
(D)製藥工廠之劑型,應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物製造許可或核定文件
統計: A(1097), B(55), C(305), D(25), E(0) #3815939
詳解 (共 8 筆)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核准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有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應依新成分新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無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申請查驗登記之藥品如係製劑者,其劑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品名有二種以上劑型者,應分別申請查驗登記;同一劑型,其製劑之濃度或單位含量不同者,亦應分別申請。
二、乾粉注射劑不同內容量,得以一案申請。但其注射液濃度不同者,應分別申請。
三、乾粉注射劑如其肌肉注射與靜脈注射所附之溶液不同者,應分別申請。
四、製藥工廠之劑型,應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物製造許可或核定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藥物製造許可或核定文件,於申請時未能檢具者,應於領取許可證前補正。
就想: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3 條(舊藥重新申請的規則)
白話文解釋: 以前曾經被衛福部核准過的藥品,如果後來它的「藥品許可證」被註銷或廢止了,現在有廠商想重新申請這款一模一樣(成分、劑型、劑量相同)的藥,要看當初被註銷的原因來決定申請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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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是因為「不安全」或「沒療效」被註銷: 那接下來第一家想重新申請的廠商,必須把它當作「新藥」來申請。(因為有疑慮,所以要重新跑最嚴格、最完整的檢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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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是因為「無關安全與療效」被註銷(例如:廠商自己不想賣了、忘記繳規費等): 那接下來第一家想申請的廠商,就可以直接把它當作「學名藥」來申請。(流程比較簡便,不用像新藥那麼麻煩)。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35 條(藥品劑型與濃度的申請規則)
白話文解釋: 廠商在申請藥品登記時,關於藥物的「劑型」(例如:藥丸、膠囊、藥水、針劑等)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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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劑型、不同濃度,都要「分開」申請 (對應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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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藥名,如果有出「膠囊」和「藥錠」,要算兩件案子分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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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都是「藥錠」,如果是 50 毫克和 100 毫克兩種不同劑量,也要分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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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粉注射劑的特例 (對應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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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粉狀的注射藥,如果只是「包裝容量」不同(例如大瓶裝跟小瓶裝),可以合併成一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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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如果這些乾粉泡成水之後的「濃度」不一樣,那就必須分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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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肌肉或打靜脈的溶劑不同,要「分開」申請 (對應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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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粉注射劑通常會附一瓶水(溶劑)用來泡開。如果打在肌肉裡用的溶劑,跟打在靜脈裡用的溶劑是不一樣的,那就必須分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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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藥工廠必須具備合法資格 (對應第四款與最後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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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這款藥的工廠,必須擁有政府核發的「該劑型製造許可證」(證明這間工廠有能力做這種劑型的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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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送件申請時工廠還沒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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