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藥商設立於臺北市,將所持藥品許可證委託設立於臺中市之乙藥廠製造,並委託乙藥廠代其申請藥品廣 告,下列申請程序何者正確?
(A)乙藥廠不得受甲藥商委託申請廣告
(B)乙藥廠應於臺中市代甲藥商申請藥品廣告
(C)甲藥商得同時於臺中市申請藥品廣告
(D)乙藥廠應於臺北市代甲藥商申請藥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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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274), C(53), D(918), E(0) #3815941
統計: A(293), B(274), C(53), D(918), E(0) #3815941
詳解 (共 4 筆)
#7427904
【學渣自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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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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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委託代辦 ≠ 責任轉移
法律允許「委託申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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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主體仍是「藥商」: 乙藥廠只是「代辦人」,申請書上「申請人」這一欄依舊必須寫「甲藥商」,廣告核准公文上的所有人也是「甲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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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不會隨之改變(屬地原則): 因為申請人依然是甲藥商,所以即便由臺中市的乙藥廠代辦,乙藥廠也必須向甲藥商所在地的「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不能就近在臺中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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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4262
簡而言之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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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又可以委託其他藥商代為申請藥品廣告....
考這個真的莫名其妙誒,藥事法那條真的寫爽的
反正只要一封公文、一張行政命令幫考題背書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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