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據藥品回收處理辦法,下列有關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藥品完畢之期限,何者錯誤?
(A)經依法認定為劣藥,回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B)製造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應自許可證到期之日起六個月內
(C)包裝經核准變更登記,應自包裝經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
(D)原領有藥物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自公告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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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8), B(79), C(50), D(162), E(0) #3815942

詳解 (共 7 筆)

#7290300
(A) 經依法認定為劣藥,回收期限最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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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1568

回收期限只有1/2/6個月這三種

3個月一定是錯的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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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512
原領有許可證不是第二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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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521
回收期限 第一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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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627
幫你畫法規重點!灰底字我覺得不重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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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428
藥品/化妝品/醫材回收辦法大比較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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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635

第一級回收(對生命有重大危害):醫療機構與藥局要在 1 個月內回收完畢

第二級回收可能有危害,多數劣藥歸此類): 2 個月內回收完畢

第三級回收無安全危害,多數包裝或行政問題): 6 個月內回收完畢

藥品回收沒有「三個月」限期 → 絕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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