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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對於輔導諮商人員專業倫理訂定目的之描述,下列何 者有誤?
(A)在衝突情境中,提供當事人決定關係發展的依據
(B)確保輔導的功能與目的
(C)確保諮商師的工作符合社會的期待與標準
(D)保障諮商師與當事人的權益
(E)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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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7), D(1), E(0) #3927589

詳解 (共 1 筆)

#7495214

這題會在教甄疑義申請後改為送分,最主要的原因是答案定義上的矛盾與出題瑕疵

過去在其他縣市(例如中區縣市教甄)出這題時,標準答案確實給的是 (A),因為倫理守則是用來規範與約束專業人員(諮商師/輔導人員)的行為規範,而非給當事人決定關係發展的依據。

今年桃園市會決定送分,主要有兩個關鍵爭議:

  • 選項 (C) 的爭議:專業倫理守則的核心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權益與維護專業品質/倫理標準」,而不是單純為了「符合社會的期待與標準」。如果嚴格從倫理學與專業精神來看,(C) 選項的敘述在專業認定上也容易被視為有誤或不夠嚴謹,導致 (A) 與 (C) 都有被挑出錯誤的空間。

  • 專業倫理的實務功能:雖然倫理守則是規範專業人員,但守則中關於「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與「自主權」的規定,確實賦予了當事人了解雙方權利義務、進而決定是否繼續諮商或終止關係的依據。因此若主張 (A) 也是倫理守則帶給當事人的保障與依據,在邏輯上是可以被成立與辯駁的。

因為題目本身的敘述不夠嚴謹,導致 (A) 與 (C) 在論述上都有瑕疵或各自站得住腳的理由,試務委員會在收到考生提出的疑義申請後,認定無法給出單一標準答案,最後才決定全體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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