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1.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個人之自益信託,倘未依規定設帳時,下列哪一項所得額計算錯誤?
(A)應按查得之資料核課
(B)租賃所得得依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核課
(C)權利金所得得依權利金收入的 30%核課
(D)證券交易所得依股權成交金額的 20%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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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6), C(141), D(139), E(0) #3172975
統計: A(34), B(46), C(141), D(139), E(0) #3172975
詳解 (共 4 筆)
#6883138
(C)權利金所得如無法提出實際費用證明者,得以收入總額的30%為必要費用扣除,其課稅所得為收入總額的70%。
(D)台灣目前沒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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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717
依照 台財稅字第09404555020號令 的核心法條原文:
「...其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為專利權或秘密方法提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收入,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示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受託人應依該專利權或秘密方法法定享有年限按平均法計算每年度之折舊費用,並得依查得資料或權利金收入之30%計算其必要費用...」
- 法規的規定:權利金收入的 30% 是指「必要費用率」(等同於可以扣除 30% 的費用,剩下的 70% 才是所得額)。
- 選項的盲點:選項 (C) 寫成「權利金所得得依權利金收入的 30% 核課」(變成直接把 30% 當作所得額核課,等同把費用率跟所得率記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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