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關於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偽造私文書罪之偽造,係指有形偽造
(B)業務登載不實罪係指無形偽造
(C)偽造統一發票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D)偽造駕照之法定刑較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為重
(E)偽造文書後進而持之行使,依實務見解,行使吸收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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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189), C(102), D(140), E(270) #3833150
統計: A(243), B(189), C(102), D(140), E(270) #3833150
詳解 (共 2 筆)
#7411996
刑法規定之偽造文書,分為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兩種。
有形偽造指自己無製作權而以他人名義製作虛偽文書,刑法第 210 條、第 211 條所定者皆屬之。
無形偽造則指有製作權之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所製作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同法第 213 條、第 215 條登載不實文書罪屬之。
兩者之區別,前者為無權製作、更改而非法製作、更改,後者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 關於統一發票究屬私文書或有價證券性質,司法實務通說咸認屬文書性質,並無爭議,而兌獎係鼓勵民眾索取統一發票而生之附隨效果,似不應就其是否具有兌獎功能,而異其在法律上之性質。
(二) 又因統一發票兼具銷售憑證及兌獎性質,雖兌獎號碼遭改造,然其原有銷售憑證之性質仍然存在,故改造兌獎號碼應僅統一發票部分內容之變更,應屬變造行為,故甲持之兌領,應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三) 綜上,本案某甲應構成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牽連犯。
(一) 關於統一發票究屬私文書或有價證券性質,司法實務通說咸認屬文書性質,並無爭議,而兌獎係鼓勵民眾索取統一發票而生之附隨效果,似不應就其是否具有兌獎功能,而異其在法律上之性質。
(二) 又因統一發票兼具銷售憑證及兌獎性質,雖兌獎號碼遭改造,然其原有銷售憑證之性質仍然存在,故改造兌獎號碼應僅統一發票部分內容之變更,應屬變造行為,故甲持之兌領,應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三) 綜上,本案某甲應構成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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