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12.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哪些債權受償順序與第 1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
(A)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之退休金
(B)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
(C)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
(D)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
統計: A(12), B(19), C(21), D(23), E(0) #3779442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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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一順位擔保物權平等的債權(必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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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未滿 6 個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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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舊制)給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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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給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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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阱選項(不平等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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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新制退休金/提繳費」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其債權僅優先於普通債權,並未與第一順位擔保物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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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痛點:民法採「物權優先於債權」。舊制下,倒閉企業的資產(土地、廠房)多由銀行(抵押權人)瓜分殆盡,屬於債權的勞工薪資往往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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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突破(104 年修正):特別法(勞基法第 28 條)賦予上述三項勞動債權「擬似物權」的法定優先性,強制拉到與銀行「第一順位擔保物權」相同的起跑線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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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殘額:若分配後仍有未獲清償的殘額,該殘額將轉為最高優先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及一般稅捐),自雇主未設定抵押之其餘財產中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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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權保障:工資與退休、資遣費為勞工基本生活的「棺材本」,法律必須優先制度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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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社會風暴:汲取過去「關廠工人案」引發大規模抗爭(臥軌、絕食)之歷史教訓,健全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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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審查引導:促使金融機構(銀行)在對企業授信核貸時,將潛在的勞工債權納入風險評估,落實對企業營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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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來源:適用勞基法之雇主,每月依勞工投保薪資總額 萬分之 15 範圍內依法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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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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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墊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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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全額墊付,以 6 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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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及資遣費:兩者合計,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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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效果:勞保局墊償後,代位取得勞工對雇主的債權。
\( \text{分配比例}=\frac{\text{現有總變價資產}}{\text{銀行第一順位債權}+\text{法定平等之勞動債權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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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條件:某工廠拍賣後剩餘資產 1,000 萬元;銀行第一順位抵押權 2,000 萬元;法定平等勞動債權(勞保局/勞工)1,000 萬元(總債權共 3,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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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結果:資金僅能滿足總債權的 \( \frac{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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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分得:\( 2,000 \text{ 萬} \times \frac{1}{3} = 666.6 \text{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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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債權分得:\( 1,000 \text{ 萬} \times \frac{1}{3} = 333.3 \text{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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