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49. 依職業訓練法規定,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下列哪些項目?
(A)養成訓練
(B)技術生訓練
(C)適應訓練
(D)轉業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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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0), C(14), D(19), E(0) #3779479

詳解 (共 1 筆)

#7621712

 

檢定筆記:《職業訓練法》第2、3條核心法源與實務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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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歷屆試題與答案核對
Q. 依職業訓練法規定,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下列哪些項目?
  • (A) 養成訓練 ── 【正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法定實施項目。

  • (B) 技術生訓練 ── 【正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法定實施項目。

  • (C) 適應訓練 ── 【錯誤】:非本法法定項目,此為干擾項。

  • (D) 轉業訓練 ── 【正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法定實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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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防禦: 法規中第四項實施項目為「進修訓練」,而非適應訓練。國家檢定標準正確選項組合為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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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現行核心法條原文對照
我國職業訓練的行政發動權、核心定義、實施類別與委外機制,由下列兩大法條剛性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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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業訓練法》第二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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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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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職業訓練法》第三條(定義、項目與公私協力委外)
  • 第一項(核心定義):「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

  • 第二項(四大項目):「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 第三項(委外法源):「主管機關得將前項所定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

  • 第四項(授權辦法):「接受前項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資格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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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核心四大項目之法規定義與實務專案對齊
法條第三條第二項依據勞工在市場上的 「身分狀態」 與 「培訓目的」,將國家職業訓練精準解構為四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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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項目

法定核心定義

實務對應之最新政府計畫專案

現場實務運作模式與案例

一、養成訓練

對未具備特定職業技能之國民,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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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業者職前訓練專案
•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政府補助 80%~100% 學費,委託民間機構或由分署自辦。特定對象失業者(如中高齡、原住民)受訓期間可依法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技術生訓練

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 15 歲以上或國中畢業國民實施之訓練。

• 事業機構依法自辦技術生訓練
• 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配合款)

⚠️ 術科防錯辨析:《職訓法》技術生由事業單位主導,勞動條件準用《勞基法》第8章。實務上常與教育部主辦(依《建教法》招收「建教生」)的「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跨部會整合。但在本法純粹範疇,核心仍指事業機構自辦之基層技術養成。

三、進修訓練

為增進在職勞工之工作技能,使其配合技術與管理之進步所實施之訓練。

•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三年十萬)
•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大企計畫)

針對在職勞工。引進共同負擔機制(Co-payment)補助 80%~100% 學費;或直接補助進修單位、企業內部辦理教育訓練以因應 AI 數位轉型。

四、轉業訓練

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輔導國民轉任新職業所實施之訓練。

• 特定對象失業者轉業訓練
•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

針對因環境或政策變遷被迫換軌者(如因淨零碳排受衝擊之高耗能產業勞工)。開設專班輔導整批轉型(如輔導燃油車師傅轉訓電動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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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三維度深度法理邏輯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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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邏輯(為何這樣立法?)
  • 縱向垂直分工(第二條): 採「管轄權明確原則」。中央(勞動部)統籌政策與法規(維持全國檢定與補助標準),地方因地制宜執行(媒合在地產業缺口並實施私立機構查處),建立縱向立體行政網絡。

  • 橫向生命週期(第三條第二項): 依據勞工在職場的生命週期(入行前 → 在職中 → 換軌時)進行分類。身分不同,政府的補助動機、財務槓桿(全額補助或部分負擔)與企業參與度也隨之不同。

  • 公私協力原則(第三條第三、四項): 法律精準切分,僅開放針對待業者的「養成」與「轉業」得以委外辦理。因為這兩類攸關失業安全,必須導入民間補習班、大專院校與事業機構的市場動能,才能快速產出對應新興技術的即時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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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政府想解決什麼問題?)
  • 消除學用落差: 透過養成與技術生訓練,縮短學校教育與企業產線的斷層,保障青年就業。

  • 推動經濟抗險: 透過進修訓練,在物價波動、智慧製造轉型時,協助在職人員「Upskilling(技能升級)」,穩固國家技術資本。

  • 防範系統性失業: 透過轉業訓練,在夕陽產業沒落或國際貿易受衝擊時提供第二專長,防止大量失業者沉澱於社會救助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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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務運用與外部連結(第一線行政防線 ?)
  • 身分重疊之防弊控制:

    • 養成訓練與轉業訓練專屬「無工作者」,系統會自動勾稽勞就保資料庫。若查獲「在職中」身分,將無法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或詐領職訓津貼。

    • 進修訓練專屬「在職勞工」,投保單位(公司或職業工會)為剛性審查指標。

  • 委外資格與 TTQS 評核機制之剛性扣連(核心考點):

    • 依據第三條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訂定發布剛性子法《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辦法》。

    • 政府在評選、委託民間辦訓單位時建立了嚴格的質量控管。民間辦訓單位(工會、學校、補習班等)若欲接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其機構本身通常必須通過勞動部 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達「銅牌」以上(或特定效期內合格),此為確保公共財政預算不被濫用、維持職訓品質的國家級行政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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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備考防禦總結
  • 條號陷阱防禦: 「主管機關」在第二條;「職訓定義、四大項目、委外法源」在第三條。申論題引述時切勿張冠記戴。

  • 項次結構防禦: 第三條為分項結構(共一至四項),其中第二項為四大實施項目,第三項為委外法源,第四項為中央授權子法。

  • 複選題消去口訣:

    職訓實施有四種,養成技術與進修,因應變遷需轉業,適應干擾絕不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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