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53.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有關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薪資得依其產能核薪
(B)薪資由進用單位與職評單位討論後決定薪資
(C)薪資應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D)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得低於基本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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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6), C(51), D(11), E(0) #3779483

詳解 (共 1 筆)

#7593005

 

2026 最新法規版:庇護性就業「薪資與職災防護」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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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試題與法理攻防
Q.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有關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薪資得依其產能核薪
(B) 薪資由進用單位與職評單位討論後決定薪資
(C) 薪資應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D) 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得低於基本工資
  • 官方標準答案:(A) 與 (C)(複選題)。

  • 關鍵法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2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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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選項精準法律解析
  • (A) 正確: 依《身權法》第 40 條第 2 項,庇護性就業者「得依其產能核薪」,此為排除最低工資限制之特許。

  • (B) 錯誤: 依同條項,薪資應由「進用單位(庇護工場)與庇護性就業者」雙方議定 。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職評單位)僅負責前端分流評估,不介入薪資議定。

  • (C) 正確: 依同條項尾句,議定後之薪資「應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方具行政監督效力。

  • (D) 錯誤: 依《身權法》第 42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其職災補償計算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選項敘述為「得低於」,故徹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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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邏輯:特別法與普通法之調和
庇護性就業者與庇護工場(進用單位)之間本質上存在勞雇關係,原則上全面適用《勞動基準法》。然而,為因應身障者特質,法律採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建立例外與防線:
  1. 平時薪資之特別例外(產能核薪):

    • 普通法底線:《勞基法》第 21 條規定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 特別法特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0 條第 2 項 規定,考量重度身障者就業產能不足,若強領全額工資將使庇護工場因無法負擔營運成本而倒閉(導致個案反而失業),故特別允許其平時正常工時之工資得依產能打折核薪。

  2. 職災補償之特別防線(剛性擬制拉高):

    • 普通法盲點: 若依《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計算職災期間之「原領工資補償」,原則上應以平時勞雇契約約定之薪資(產能核薪後的低薪,如 12,000 元)為計算標準。

    • 特別法剛性保障: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2 條第 2 項 直接定死生存權底線,明文規定:「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此規定屬於特別法對於勞基法補償基準之「剛性擬制」,強制拉高至最低工資底線,不容許隨產能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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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目的:在保障就業權與維持營運間取得平衡
  • 保障弱勢就業權: 提供長期就業支持,讓無法進入競爭性市場的身障者能有特許的就業庇護所,避免直接在自由市場中被淘汰。

  • 落實尊嚴勞動與按勞分配: 讓身障者理解付出與收穫的對等關係,對重度身障者而言,具備極大的社會復健治療與自我價值確認意義。

  • 確保工場永續經營: 減輕非營利組織(NPO)或社福基金會的代工營運負擔,使其能容納更多重度身心障礙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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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際運作機制與國家財政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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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把關四步驟(薪資核備流程)
雇主必須參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身心障礙庇護性就業者產能核薪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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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輔導評量 ] ➜ 經職業重建窗口接案、職業輔導評量單位審查分流,確認適合庇護性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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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能核薪評量 ] ➜ 由就服員等專業團隊實測,對比一般勞工常模折算出產能百分比(杜絕雇主片面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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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議定簽約 ] ➜ 依產能比例折算薪資,由工場與個案(或其法定代理人)雙方議定並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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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機關核備 ] ➜ 檢附職評與產能紀錄,報請縣市勞工局實質審查,通過後方具行政法上之效力
(備註:其月投保薪資得依勞動部規定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月投保薪資分級表」覈實申報,享有特別准許,不受一般勞工投保薪資下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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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職業災害防護網與補助機制(職災發生時)
當庇護員工不幸遭遇職業災害,為落實《身權法》第 42 條第 2 項之剛性防線,實務上結合「社會保險抵充」與「政府財政補助」:
  • 第一道防線(保險給付抵充): 庇護員工平時均依法強制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發生職災時,由勞保局職災保險基金優先支付職災給付。依《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庇護工場得以該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責任。

  • 雇主剛性補足義務: 若保險給付依法抵充後仍有不足,或在計算法定職災補償時,庇護工場必須以「最低工資」為最低計算基準給付給勞工,絕不能以產能打折後的低薪打折補償。

  • 第二道防線(政府財政補助): 依勞動部最新修正之《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規定,為避免工場因負擔職災補償而倒閉,庇護工場先行給付後,得於 6 個月內檢具憑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由國家補助工場支付「工資、失能及死亡補償」與災保法保險給付之間的差額(注意:依該辦法第 5 條規定,醫療費用補償不在該辦法補助範圍內),經費依該辦法第 10 條明文規定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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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加分跨法典整合思維(最低工資法對接)
  • 現行條文現狀: 我國已正式施行《最低工資法》。雖然部分老舊考古題字面為「基本工資」,且部分特別法(如身權法面)字面上的修法排審仍在進行中。

  • 實務法理依據: 依《最低工資法》第 13 條明文規定:「其他法規所定基本工資之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

  • 備考策略(申論加分句型): 在作答時,直接點出「現行已依《最低工資法》第 13 條規定適用『最低工資』」。並強調《身權法》第 42 條第 2 項乃針對勞基法職災補償基準之剛性擬制特別法,配合災保法之優先抵充與就業安定基金之差額補助(包含勞動部最新將補助辦法第 6 條文字修正為最低工資之實務動態),共同建構出我國庇護性就業之完整社會安全網,即可在法理、時事與查證精準度上拿到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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