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56.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下列哪些事項,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A)各項福利措施
(B)基於績效之薪資給付
(C)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D)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之進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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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2), C(44), D(8), E(0) #3779486

詳解 (共 1 筆)

#7593342

 

【中華民國勞動法規】性別平等工作法:禁止性別歧視之法源佐證與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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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核心題型
【題目】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下列哪些事項,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A) 各項福利措施
(B) 基於績效之薪資給付
(C) 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D) 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之進用
【正確答案】
  • 多選題型:(A)、(C) 均為正解。

  • 單選題型:依題目「舉辦或提供……活動」之字面嚴格定義,以 (C) 為最標準答案(詳見下方客體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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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現行實施之法源條文佐證(Legal Sources)
本題的所有核心基礎與爭點,完全對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之實體條文。現行法源之精確原文與邏輯佐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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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選項 A】各項福利措施:【正解 ⭕】
  • 現行法源條文佐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9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法理邏輯分析:本條屬於「絕對禁止」差別待遇之範疇,條文結構為剛性禁止,文字中無任何但書或例外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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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選項 B】基於績效之薪資給付:【錯項 ❌】
  • 現行法源條文佐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工作性質、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者,不在此限。」

  • 法理邏輯分析:本條但書明確劃分出「相對例外」。薪資給付允許回歸非性別因素的客觀標準,因「績效」產生的薪資差異屬於法律允許的合理差別待遇,故不符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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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選項 C】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正解 ⭕】
  • 現行法源條文佐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8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法理邏輯分析:本條與第 9 條相同,屬於「絕對禁止」範疇(無例外但書)。此外,條文用字與題幹之*「舉辦或提供……活動」*完全一字不差地契合,在極端單選題中具備最強的字面防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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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選項 D】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之進用:【錯項 ❌】
  • 現行法源條文佐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 法理邏輯分析:本條但書同樣屬於「相對例外」。當工作本質具備單一性別之必要性時(如特定生理檢查員、特殊演藝角色),法律允許合理的招募限制,故不符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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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立法目的(Legislative Purpose)
限制「教育訓練」與「福利措施」產生性別差別待遇,其核心之立法意旨為:
  1. 切斷「間接歧視」之連鎖鏈,翻轉玻璃天花板
    「教育訓練」是勞工在職場上獲得良好考績、爭取升遷及實質加薪的核心資本。傳統觀念常因性別刻板印象,剝奪特定性別之培訓管道。確保培訓管道公平,才能避免後續人事考核上產生一連鎖的間接歧視。

  2. 貫徹尊嚴勞動,維護福利之本質
    福利措施(如三節獎金、員工旅遊、社團補助、育兒津貼)是勞動力再發展與勞動報酬之延伸。確保福利不因性別、性傾向或其配偶之性別而有落差,是維護多元族群勞動尊嚴之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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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實際運作與程序法佐證(Practical Operation)
在行政執法與企業治理的實務運作中,本規範之落實與防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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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法保障:舉證責任倒置(強力司法後盾)
在勞資爭議實務中,受僱者往往處於資訊弱勢。為此,現行法特設舉證責任轉移機制:
  • 現行法源條文佐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1 條第 1 項

    「受僱者或求職者申訴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時,雇主應就其行為之非性別、非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求職者職務特定性別之因素,負舉證責任。」

  • 實務運作機制:受僱者僅需提供表面證據「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證明有此現象發生),舉證責任即直接轉移給雇主。雇主必須拿出具體客觀數據(如員工考核表、受訓遴選評分表),證明其決策完全與性別或性傾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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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懲罰機制:高額行政裁罰與名譽罰
  • 實務運作機制: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勞動局申訴,由專家學者組成的「性別平等工作會」進行實質審議。

  • 現行法源條文佐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備註:此罰鍰級距為本法針對歧視行為最重的行政罰,與《就業服務法》之就業歧視罰鍰金額對齊。)

  • 現行法源條文佐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之 1 第 6 項(最新修法項次校正亮點)

    「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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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終審查結論與備考口訣
本篇筆記不論是條文引用、學理解析、立法意旨申論,或是程序法與罰則的對照,邏輯鏈條皆嚴密扣合。
  • 核心解題口訣:

    招募薪資有例外(第7、10條有但書),福利培訓鋼鐵條(第8、9條無但書) ;
    舉辦提供看動詞,舉證倒置找雇主(第31條轉移);
    歧視開罰三十起(最高150萬) ,不改按次名譽單(第38-1條第6項強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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