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31. 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規定,雇主申請繼續僱用補助之受僱者不得為下列哪些對象?
(A)與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居留之外國人
(B)雇主之配偶
(C)雇主之 2 親等內親屬
(D)雇主之 3 親等內親屬 。
統計: A(10), B(43), C(40), D(41), E(0) #3779561
詳解 (共 1 筆)
-
題目:雇主申請繼續僱用補助之受僱者不得為下列哪些對象?
-
答案:(B) 雇主之配偶、(C) 雇主之 2 親等內親屬、(D) 雇主之 3 親等內親屬。
-
解析關鍵:選項 (B) 與 (D) 為法規明文排除;選項 (C) 則因「三親等內」之包絡性邏輯而同樣被排除。選項 (A) 外籍配偶符合合法留用之勞動力規定,不在排除之列。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
獨資或合夥組織(自然人):直接以登記之負責人個人為準。
-
公司組織(法人):因法人本身無血親,實務審查時會採穿透原則,將「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實際負責人」之個人身分納入勾稽。若受僱高齡者為上述高階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親屬,同樣不予補助。
-
一親等:父母、子女(姻親:兒媳、女婿)。
-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孫子女(姻親:配偶之兄弟姊妹、妯娌)。
-
三親等:曾祖父母、叔伯姑舅姨、姪子姪女、外甥(姻親:配偶之伯叔姑舅姨)。
-
邏輯推導:法規既定明「三親等內」皆在禁止之列,代表一親等與二親等在法律邏輯上必然落入排除範圍。因此,選項 (C) 的二親等與 (D) 的三親等皆為正確答案。
-
防止利益輸送與道德風險(防弊機制)
防範家族企業或小規模獨資商號透過「虛報薪資」、「形式上僱用」或將原本即屬於家族共同經營之成員包裝成一般勞工,向國家套取並濫用穩定就業補助經費(俗稱「洗補助」)。 -
確保公共資源之精準配置
政府就業政策資源有限,補助金應優先投入「常態就業市場」,協助缺乏家族背景的一般中高齡勞工免於高齡失業危機。配偶或近親在家族事業內工作,其就業穩定度通常源於家族凝聚力或共同經濟利益,而非政策誘因。 -
維護實質勞動關係的純粹性
依最高行政法院與勞保局審查慣例,配偶及直系血親若在同戶籍且共同生活之家族事業工作,實務上常被認定為「家屬因共同生活義務之互助」,除非能提出極明確的薪資轉帳與出勤紀錄,並證明其受雇主「經濟上、組織上、人格上」的從屬指揮監督,否則不具備典型勞工身分。本辦法將其直接排除,旨在與家族內部互助劃清界線。
|
階段別 |
繼續僱用期間 |
每月補助金額 |
請領與核發方式 |
|---|---|---|---|
|
第一階段 |
第 1 至 6 個月 |
新臺幣 13,000 元 / 每人 |
滿 6 個月時,一次發給 6 個月(共 78,000 元)。 |
|
第二階段 |
第 7 至 18 個月 |
新臺幣 15,000 元 / 每人 |
按季核發,最高補助 12 個月(共 180,000 元)。 |
-
每人最高補助總上限:78,000 + 180,000 = 新臺幣 25 萬 8,000 元(最長共補助 18 個月)。
-
時薪制(部分工時)標準:前 6 個月每小時補助 70 元,第 7 至 18 個月每小時補助 80 元。
-
受理期間:固定於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提出下一年度的「繼續僱用高齡者計畫」。
-
三大核心門檻:
-
留用比率:繼續僱用符合勞基法第 54 條強制退休(年滿 65 歲)之受僱者,須達到該行業規定之留用比率(通常為 30%)。
-
原受僱期間:該勞工於滿 65 歲之前一年底,應已在該單位連續受僱達 3 個月以上。
-
薪資不減:繼續僱用期間之工作報酬(不含加班費、年終)不得低於原有薪資。
-
【步驟 1:跨機關穿透勾稽】 ───> 【步驟 2:實質勞保薪資檢視】 ───> 【步驟 3:現場不定期訪查】 ───> 【步驟 4:違法追繳與處分】
(負責人/董監事與戶政比對) (查核勞保投保與薪資轉帳明細) (核對勞工是否到工、非幽靈掛靠) (追回補助款、依詐欺罪移送法辦)
-
請領時間點(絕對考點):雇主應於繼續僱用期滿 6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補助。
-
1. 跨機關勾稽(線上審查):系統會自動將投保單位登記之董監事名冊、負責人身分資料與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字號,送交戶政系統進行親屬關係勾稽,查出配偶或三親等內關係即直接駁回。
-
2. 勞保與薪資實質檢視:審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與固定薪資轉帳證明(排除加班費、非經常性獎金),核實勞動從屬性。
-
3. 現場查核(實地訪查):派員不定期實地訪查,確保無「幽靈勞工」或「名義掛靠」。
-
4. 違法罰則與追繳:依本辦法第 24 條規定,若查獲隱匿親屬關係、不實請領或違反勞動法令被處罰鍰,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將撤銷並限期命其返還,情節嚴重者移送法辦追究刑法詐欺罪。
「法人負責董監事,血親姻親穿透查;三親等內全包絡,配偶近親不給拿。」
ㅤㅤㅤㅤ
「九至八月提計畫,期滿六月九十發;前六加一萬三千,後一萬五領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