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獲甲偽造 7-11 之 icash 卡,已大量流入社會,且有使用情形,下列有關對甲之處斷何者錯誤?
(A)甲成立刑法第 201 條之 1 第 1 項偽造支付工具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01 條之 1 第 2 項行使偽造支付工具罪
(C)依甲偽造之 icash 卡張數論斷成立罪數
(D)偽造之 icash 卡及查獲之相關供偽造之器械原料,不問是否屬於甲,均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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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455), C(2818), D(145), E(0) #206441
統計: A(261), B(455), C(2818), D(145), E(0) #206441
詳解 (共 5 筆)
#223880
C,應以被害人人數決定,亦即,只有7-11一個人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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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110
已大量流入社會,符合供行使之意圖,故2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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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正確: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之 1 第 1 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構成偽造支付工具罪。7-11 的 icash 卡屬於該條所規範的「儲值卡」。 - (b) 正確:
甲將偽造的卡片大量流入社會且有使用情形,符合同條第 2 項的「行使偽造支付工具罪」。 - (c) 錯誤(本題答案):
在刑法實務上,偽造這類支付工具(或有價證券)的社會法益侵害,是基於同一個偽造行為或在同一時地連續不法製作。不論偽造的卡片張數多寡,在法律上皆被視為侵害單一社會公安法益,應論以單純一罪(接續犯),而非依照卡片張數計算罪數。 - (d) 正確:
依據刑法第 205 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以及製造前開物品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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