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向乙以 20 萬元購買二手重型機車一台,乙交付機車時,一併將原廠之 操作手冊以及高檔龍頭鎖交付於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給付乙之價金 20 萬元,乃屬於消費物
(B)原廠之操作手冊,乃屬於重型機車之從物,於機車所有權移轉於甲時, 甲即取得該操作手冊之所有權
(C)乙交付機車時,尚未與甲有讓與合意,此際乃尚未發生物權行為
(D)甲於監理所辦畢過戶移轉登記時,始取得該重型機車所有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5), C(90), D(134), E(0) #3865459
統計: A(8), B(5), C(90), D(134), E(0) #3865459
詳解 (共 5 筆)
#7365678
消費物:
性質上只能使用一次的物品,除了汽油、酒、白米這類消耗品外,金錢也屬於消費物(你的錢花出去就不是你的了)。
(來源:法律百科)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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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8:主物與從物
1.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2.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2.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B:正確。原廠操作手冊為輔助使用重機而生,屬於重型機車之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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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61: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1.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2.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2.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C:正確。有讓與合意交付才生物權轉移效力。
D:重型機車是動產,甲在讓與合意時即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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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388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移轉登記只是為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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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9060
D只是行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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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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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價金(貨幣)屬於《民法》第 474 條規定的「消費物」(可替代物),其性質上適合於借貸或給付後即被消費掉,且屬於可由數量、重量或度量衡來衡量的種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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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依《民法》第 68 條規定,「從物」必須具備輔助主物之「經濟目的」,且須「交易上常助主物之效用」。操作手冊僅為資訊提供,雖有輔助作用,但實務與學說多認為其非屬從物;更關鍵的是,操作手冊屬於法律上的「權利或資訊」,其移轉通常伴隨主物所有權之移轉(從屬性),但直接稱其為「從物」在法律定義上並不精確,且此處陷阱在於對「從物」定義的嚴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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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物權行為需要「讓與合意」與「物之交付」。若交付時尚未達成讓與合意,物權行為即未完成(物權未發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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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依《民法》第 761 條規定,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以「交付」為生效要件。監理機關之過戶登記,僅為行政管理上的備查,並非動產所有權變動之生效要件。 換言之,甲在機車「交付」時即取得所有權,無須等到監理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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