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原住民所有之 A 地為原住民保留地,非原住民乙為經營民宿而出資購買 該A地,締約當時,乙善意未知該區域的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雙方合意 後,始發現 A 地依法不得移轉。此際,乙得向甲請求之損害賠償為何?
(A)嗣後不能,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B)嗣後不能,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C)自始不能,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D)自始不能,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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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 C(9), D(27), E(0) #3865463
統計: A(5), B(1), C(9), D(27), E(0) #3865463
詳解 (共 3 筆)
#7355579
自始不能就無法請求履行利益
第 246 條
I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I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第 247 條
I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I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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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828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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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6: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1.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2.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民法§247: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2.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民法§247: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1.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2.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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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法不得移轉。A地買賣契約之給付不能屬於自始客觀不能。
自始客觀給付不能之契約依§246原則上無效,但依§247對於善意無過失之相對人因信賴契約有效而產生的損害(即信賴利益),締約人仍有賠償義務。
自始客觀給付不能之契約依§246原則上無效,但依§247對於善意無過失之相對人因信賴契約有效而產生的損害(即信賴利益),締約人仍有賠償義務。
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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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信賴利益vs履行利益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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