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將自家的傳家石雕寄放於友人乙的倉庫中。1 年後,乙不幸身故,由其 獨生女丙單獨繼承;某日,丙前往倉庫查看時發現甲所寄放之石雕,誤以 為該石雕亦為其父乙之遺產。由於丙之同事丁喜愛收藏藝術品,丙遂將該 石雕以高價 20 萬元出售予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之行為屬誤信管理,故得準用無因管理之規定,甲得主張返還出售石 雕之 20 萬元
(B)若丁為善意,則丁可主張善意受讓該石雕所有權
(C)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出售石雕之 20 萬元
(D)若丙於出售石雕時有重大過失而不察該石雕之真正所有人,則丙應依侵 權行為向甲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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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9), C(39), D(81), E(0) #3865471

詳解 (共 4 筆)

#7346025
這題是民法中非常經典的**「跨章節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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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991
誤信管理
誤以為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所為之管理。此時不適用無因管理之規定,因客觀條件(為他人事務管理)不具備,應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其他債之關係規定處理之。
(來源:三民輔考、補充:法務部
A:誤信管理不適用無因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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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48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2.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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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9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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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4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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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277
  • (A) 錯誤: 依民法第 176 條第 2 項及實務見解,若行為人「誤信」為自己事務而管理他人事務,此稱為「誤信管理」。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管理他人事務之意圖(無管理意思),故不構成無因管理。

  • (B) 正確: 依《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動產受讓人若為善意(不知道丙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經交付後,即可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該石雕之所有權,即便丙本無處分權亦同。

  • (C) 正確: 丙無法律上原因,將甲之石雕變賣,致甲受有損害(喪失所有權),丙因此獲得 20 萬元之利益。甲得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即 20 萬元)。

  • (D) 正確: 丙作為繼承人,應詳查遺產清冊及標示。若丙未經審慎查證即處分他人之物,顯然有過失(甚至重大過失),致甲所有權受損,丙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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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608

誤信管理不能準用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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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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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自家的傳家石雕寄放於友人乙的倉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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