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有一 A 地出賣予乙。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乙隨即完成匯款,甲亦將 A 地交付予乙占有使用,然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5 年後,乙對甲之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下列關於法律關係的敘述,何 者正確?
(A) A 地之所有權仍屬甲所有,甲得請求乙返還 A 地之占有
(B) A 地之所有權仍屬甲所有,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返還占有 A 地所受之利益
(C)乙對甲之移轉登記請求權雖罹於時效,但乙係基於買賣契約由甲交付而 占有 A 地,具有正當權源,甲不得請求返還
(D)若乙於時效完成後,將 A 地出賣並交付予丙,因丙與甲之間無契約關 係,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A 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2), C(33), D(2), E(0) #3865477
統計: A(5), B(2), C(33), D(2), E(0) #3865477
詳解 (共 3 筆)
#7356410
實務見解: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得拒絕給付,其原有之買賣關係則依然存在,基於公平法則,不得請求返還土地。
1
0
#7366062
民法§144: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
1.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2.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2.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ㅤㅤ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89號決議: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來源:法律人)
ㅤㅤ
甲乙間買賣契約已罹於時效消滅,甲對於契約中尚未履行之部分取得抗辯權,但此抗辯權不能對抗先前已履行之給付。
甲有權拒絕辦理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但不能請求乙返還A地占有。答案選C。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