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予乙,雙方明確約定不得轉租。然乙未經甲之同 意,逕將 A 屋轉租予丙。關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違反不得轉租之特約,依民法規定甲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租賃 契約
(B)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丙間之租賃契約並不因違反甲、乙間之約定而受 影響,仍為有效
(C)若 A 屋因可歸責於丙之事由致毀損滅失,因甲、丙間無契約關係,甲僅 能向乙主張賠償,不得向丙請求
(D)乙之轉租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在甲未承認前,乙、丙間之租賃契約效力 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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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7), C(1), D(7), E(0) #3865483
統計: A(16), B(17), C(1), D(7), E(0) #3865483
詳解 (共 3 筆)
#7356463
(A)(D)第 443 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B)第 444 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C)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C)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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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474
民法§443:轉租之效力
1.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2.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A:終止 ≠ 解除。終止乃租約將不繼續生效;解除乃使契約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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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相對性:
債之關係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法律關係,只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
(來源:賴川、祁明、高宇、周易)
B:正確。即使乙之行為已違反甲乙不得轉租之約定,乙與丙的租賃契約仍屬有效,乙丙依然被租約約束。
D:乙丙間之租賃契約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生效,不須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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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44:轉租之效力
民法§184: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C:甲能向乙請求次承租人丙造成的損害;也能透過侵權行為向行為人丙直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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