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出售鑽探機一部給乙,並交付之。乙尚未清償完價金, 但因需錢孔急,遂將該鑽探機出售給善意的丙,雙方另約定由丙將鑽探機 回租給乙,半年後方取回鑽探機。3 個月後,丙再將鑽探機出售並讓與給 丁,並約定 3 個月後,丁直接向乙取回鑽探機,並將該事通知乙。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甲已交付鑽探機於乙,乙已取得鑽探機所有權,故乙再將鑽探機以占有 改定方式交付於丙,係屬有權處分
(B)乙因附條件買賣尚未取得鑽探機所有權,乙係屬無權處分鑽探機於丙, 丙為善意,故丙善意取得鑽探機所有權
(C)乙無權處分鑽探機於丙,丙雖為善意,惟乙、丙間係以占有改定之方式 交付,故丙無法善意取得鑽探機所有權
(D)丙將鑽探機出售並讓與給丁,係屬有權處分,不論丁之善、惡意,丁皆 以指示交付之方式取得鑽探機所有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8), C(14), D(8), E(0) #3865488
統計: A(13), B(8), C(14), D(8), E(0) #3865488
詳解 (共 3 筆)
#7356493
占有改定並未交付(沒有占有),故不成立善意取得
無801、948條適用
1
0
#7366566
甲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出售鑽探機一部給乙,並交付之。乙尚未清償完價金,鑽孔機的所有權仍在甲手中。
A:乙尚未取得鑽孔機之所有權,其將機器交與丙之行為屬無權處分。
ㅤㅤ
民法§948:善意受讓
1.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2.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2.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民法§761: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1.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2.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2.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3.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民法§801:善意受讓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B:丙在接受現實交付時仍為善意,才獲得鑽孔機之所有權。
C:正確。
D:丁若為惡意占有,則不是用保護善意占有之規定。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