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男與乙女結婚,乙女之母為丙。乙女因病去世後,甲男感念丙年邁無人 照顧,遂留於丙宅與其共同生活。半年後,甲男決定與丁女再婚並搬出丙 宅,不再與丙同居。關於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女死亡後,甲與丙之姻親關係即告消滅,故甲留居丙宅期間對丙並無 法定扶養義務
(B)乙女死亡後,甲與丙之姻親關係並未消滅,惟甲留居丙宅期間對丙並無 法定扶養義務
(C)甲與丙留居同住期間,互負扶養義務;但該義務因甲搬離丙宅,甲即無 庸對丙負起扶養義務
(D)甲與丙之扶養義務不因搬離而消滅,但因甲與丁女再婚,其對丁女父母 之扶養義務應優先於對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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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0), C(10), D(9), E(0) #3865492
統計: A(9), B(10), C(10), D(9), E(0) #3865492
詳解 (共 3 筆)
#7357070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乙死亡後,甲與丙姻親關係尚未消滅,故同住還是要負扶養義務,直到甲再婚搬走後才會不必負扶養義務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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