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我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容器製造業所建立之紀錄,其保存之規定為何?
(A)製造日期後 1 年以上
(B)製造日期後 3 年以上
(C)有效日期後 1 年以上
(D)有效日期後 3 年以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56), C(16), D(94), E(0) #3822066
統計: A(12), B(56), C(16), D(94), E(0) #3822066
詳解 (共 3 筆)
#7414944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有效日期後 3 年以上。
核心法規依據與詳細解析
依據我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八章「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第 49 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製造業者,其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紀錄,其保存期限有著特殊的特例規範:
- 一般通則: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自紀錄作成日起算不得少於五年)。
- 特例規範(本題考點):若產品訂有有效日期者,其紀錄應保存至各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三年,且自紀錄作成日起不得少於五年。
因此,對於訂有有效日期的食品容器製造業者而言,其建立之紀錄最少必須保存至有效日期後三年以上,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
與一般食品業者共通性規定的對比
為了防範考試中的對比陷阱,建議將「食品容器製造業」與「一般食品業者」的紀錄保存規定合流記憶:
- 一般食品業者(共通性規定):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11 條規定,一般的食品業者(如食品製造業、餐飲業、物流業、販賣業等)依本準則作成之紀錄、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與資料,原則上皆應至少保存五年。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製造業(特定業別規定):因其產品特性,法規特別在第八章增訂了第 49 條。當容器等產品定有「有效日期」時,除了基準的「五年」限制外,還必須滿足「有效日期後三年」的雙重保存門檻,以利產品品質與食品安全衛生之追溯管理。
紀錄保存規定對照表
| 食品業者類別 | 產品特性條件 | 法定紀錄保存年限規定 |
|---|---|---|
| 一般食品業者(製造、餐飲、物流、販賣等) | 無特定限制 | 至少保存 5 年 |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製造業 | 產品未訂有效日期 | 至少保存 5 年 |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製造業 | 產品訂有有效日期 | 保存至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 3 年,且自紀錄作成日起不得少於 5 年 |
延伸考點:施行日期的階段性特殊規定
關於《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中,針對「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除塑膠類製造業已施行外)之相關製造衛生管理規範(第 45 條至第 49 條),法規依據其工廠規模與資本額,訂有階段性之施行日期(第 50 條):
- 非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自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
- 前述以外之非塑膠類製造業:自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後五年施行。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