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50 歲甲某日在陽明山賞花時,遺失一只銀灰色 C 牌功能性手錶,由於該只手錶是甲 20 歲生日 時,當時還在世之母親所贈,甲非常珍惜。甲即在網路上將該錶之照片與特徵公布,並透過廣告 之方式表示,若有人拾獲該只手錶,將懸賞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發布之廣告,性質為要約引誘
(B)若乙不知廣告之內容,偶然拾獲甲之手錶,乙得向甲請求 5,000 元之報酬
(C)懸賞廣告之性質,依民法規定,係為單獨行為
(D)懸賞廣告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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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88), C(6), D(1), E(0) #3703868
統計: A(6), B(88), C(6), D(1), E(0) #3703868
詳解 (共 1 筆)
#7396771
AI解答
(A) 錯誤: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即使乙沒看過報紙廣告(不知有懸賞),只要他完成了「送回名犬」的行為,乙仍有權請求報酬。
(B) 錯誤:13 歲的丙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發現並通知」屬於事實行為,不需經父母同意即可完成,故丙有權請求報酬。
(C) 錯誤:依據民法第 95 條(非對話意思表示),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丁發簡訊時,通知已進入甲的控制範圍,即視為已完成通知,丁具備請求權。甲自行尋獲並不影響丁先前已完成的通知行為。
(D) 正確:依民法第 164 條第 2 項,若有數人先後完成行為,原則上由最先完成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但若廣告人(甲)已善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的人(戊),其給付義務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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