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於完成下列何種行為,始為成立?
(A)由公證人就意定監護契約作成公證書時
(B)本人與受任人簽訂契約時
(C)本人受監護宣告時
(D)書面通知本人之住所地法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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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27), C(31), D(36), E(0) #3173064
統計: A(161), B(27), C(31), D(36), E(0) #3173064
詳解 (共 3 筆)
#6333877
依據民法第1113條之3規定,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或變更必須經過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且在本人及受任人在場的情況下,向公證人表明合意,方可成立。
答案: (A) 由公證人就意定監護契約作成公證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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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6739
? 台灣民法「意定監護」白話考點解析:
「意定監護」是台灣民法近年非常重要的修正。意思是:「在我還清醒時,自己選好未來失智或昏迷後的監護人(保母)。」
因為這關乎到一個人失能後的財產與人身安全,法律為了防範「簽字是被強迫的」或「契約是偽造的」,對成立要件規定極為嚴格(民法第 11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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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要件(最常考):
意定監護契約不是兩個人私下簽字就蓋章算數。它屬於「要式行為」,法律規定「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契約才算正式成立。 -
成立 vs. 生效(最容易混淆的連鎖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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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時間點: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時(此時契約做好了,但還沒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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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時間點:未來本人真的「受監護宣告(失智、昏迷)」時,法院指定該受任人,契約才正式生效(開始執行保母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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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B) 錯誤: 私下簽訂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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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錯誤: 本人受監護宣告是契約的「生效」要件,不是「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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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D) 錯誤: 這是公證人做完公證後,要在7天內「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備考的程序,不是契約成立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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